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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解读) (已结束)
起止时间: 从 2023-08-02 截止到: 2023-08-10

现将《朝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为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落实,公示及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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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责任,依法解决农户建房问题,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健全机构

县直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承担起宅基地改革、管理职能。县农业农村部门成立朝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建房审批工作“一户一宅”认定工作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乡镇农经部门负责认定建房申请户是否符合“一户一宅”;乡镇国土所负责初步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规则及地类认定;乡镇政府要安排相关业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同时做好巡查记录。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村组织要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指定一名村组织负责人兼任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向乡镇政府报告。

二、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机关和面积审批标准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由乡镇(含街道、场,下同 )政府审核批准。乡村建规划许可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批准农村村民原宅基地翻建住宅由县级自然资源局审核批准。

(一) 宅基地审批标准。新建宅基地审批执行我县宅基地用地标准,每户不超过 300平方米(村内人均耕地 1亩以下的不超过 200平方米 )

(二) 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标准。农村宅基地住宅可采取独栋、联排的方式建设,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及批准面积和规划图纸建设住宅,要符合村庄规划和风貌管控,禁止未批先建或超面积使用宅基地。乡(镇、场、街)村庄规划编制后,按乡(镇、场、街)村庄规划进行管理审批。

1.新建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 2 层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

2.村民使用原宅基地进行住宅(翻建)建设的,应在批准宅基地范围内进行翻新建设,翻建住宅建筑基底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三、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政策

(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

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严格遵守农村建房“八不准”规定: 即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农村宅基地分户指导标准。宅基地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探索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不以户籍分户登记作为宅基地分配的前置条件,符合下列指导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一户”:

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未达到法定婚龄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者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可为一户;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宅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宅基地,应当本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本户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三代以上同堂低于分户标准的;

4.本村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及子女回乡创业大学毕业生和特殊人才,户口已落本村,无房需要建设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5.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及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需要搬迁重建的;

6.户口在本村、未在本组的、需要本组全体代表同意并且本组村民没有异议方可申请建房的;

7.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及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的,或宅基地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没有村庄规划的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为准);

2.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3.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4.原住宅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5.申请另址新建住宅,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或未将旧宅基地退回给村级组织的;

6.存在“一户多宅”情形的;

7.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工作流程

农户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新建住宅或在原宅基地翻建住宅的,以户为单位向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农户身份证明材料(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婚姻证明等);

5.旧房拆除协议等证明材料(涉及旧房拆除或收回的);

6.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宅基地证明文件(宅基地审批表、地籍调查档案、房屋所有权证等);

村级审查。级组织收到农户申请后进行初审,重点查看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资格和申请理由是否合规、是否征求了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1、民主讨论。初审符合要求的,农户所在的村民小组讨论,经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上签署村民小组同意意见,再提交村级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2、公示报送。村级组织经讨论同意后,将申请人、申请理由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数、高度、面积)等情况在所在村级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村民申请材料、会议记录、公示证明材料等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三)审核批准。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村级组织报送材料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公示情况、四至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村庄规划要求(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上位规划中明确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等进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对要求提供的材料列明清单,需补正的一次性告知全部要求。

1、实地到场审查初审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本级农经站、国土所等负责人员及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要求等,查看现场土地利用情况,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了解地块相邻权利人意见。

2、组织部门联审。现场勘查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本级农经站、国土所等负责人员及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在《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联审部门职责如下:

1)乡镇国土所负责人员负责初步审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法定规划、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审查建房用地地类,并填写初步审查意见报送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批。

2)乡镇农经站负责审查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国土部门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3)涉及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的,由乡镇组织征求意见,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出具意见。

3、审批发放。

1)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

村民使用原宅基地进行住宅(翻建)建设,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和规划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审核。县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受理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准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村民使用空闲地及其他非农用地进行新建住宅建设,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和规划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审核。县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准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说明理由,由乡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

2)宅地基审批。根据各部门联合审查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宅基地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结果。

4、实地丈量批放。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本级农经站、国土所等负责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指导村民按着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宅基地,做好现场工作记录。

5、实地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村级组织、本级农经站、国土所等负责人员进行实地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宅基地批准面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求建设住宅,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四)登记备案。

1、不动产登记。通过验收,取得《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后,申请人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经批准异地建筑住宅的,按规定注销原宅基地产权。

2、资料建档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备案。

七、法律责任

对未批先建、未批先用、骗取批准、非法审批、超面积用地等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执行,坚决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建设宅基地的现象。负责宅基地审查、审批、执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八、附则

有宅基地管理责任的街道和国有农场参照执行。朝阳县县城规划区、柳城经济开发区规划区等县政府确定重点控制区及朝阳市中心规划城区范围内的,不再对新建、翻(改、扩) 建农村宅基地进行审批,如确实达到危房险房标准的,由持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达到D 级,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综合执法局对其进行监管备案。

   相关解读:图片解读《朝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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