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
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朝阳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朝县政办发〔2017〕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营农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朝阳县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14    


 

朝阳县地震应急预案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和《朝阳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及邻近区域发生(对我县产生重大影响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组织指挥体系    

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体系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和受灾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1.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县科技局局长。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时,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经局、县水务局、县供销联社、县文广新局、县卫计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安监局、县旅游局、县人防办、县红十字会、县地震局、县气象局、电信朝阳县分公司、移动朝阳县分公司、联通朝阳县分公司、县供电分公司。    

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1.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抗震减灾总指挥部)、省委、市委、县委、县政府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根据本地区灾情和震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3)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4)协调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及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等有关队伍迅速组织参加抢险救灾    

5)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跨市、县紧急应急措施以及交通管制等建议。    

6)视灾情向市政府提出救援请求。重大地震灾害发生时,直接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救援请求,并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7)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上报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的指示。    

8)负责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2.1.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建现场应急新闻协调机构,负责审核、指导新闻媒体的宣传工作,引导好地震舆情、舆论。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县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县领导报告,向相关地区和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县领导的批示指示;协助县政府领导做好重特大地震灾害抢险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灾后重建上级预算内资金争取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救灾物资的拨调和紧急生产。    

 县教育局:迅速了解灾区学校受灾情况,做好灾区师生的稳定工作;统计、上报危险校舍情况,提供复课所需保障条件。    

 县民宗局:负责救灾过程中少数民族的协调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处置火灾等相关次生灾害。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受灾地区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的抚慰;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收集灾情信息,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县国土资源局:全力做好安置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地质灾害治理和因灾搬迁避让提供技术服务。    

 县环保局:负责灾区突发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提出环境应急工作有关建议。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或协调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负责组织对灾区开展房屋抗震性能鉴定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道路运输抢险应急车辆、人员和疏散灾民;组织或协调各级工程抢险队伍,尽快修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设施;收集公路、桥梁等灾情信息,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农经局:负责保障灾区粮食应急供应,统计农作物受灾情况,帮助恢复灾区农业生产。    

 县水务局: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力量,配合救灾队伍,对灾区遭受破坏的水库、大坝等生命线工程进行抢险抢修;对易发生次生水灾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县供销联社:负责组织灾区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测和调控。    

 县文广新局:负责震时县域内的文物保护和震后的文物修复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审核、指导新闻媒体的宣传工作,引导好地震舆情、舆论。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采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等,确保灾区饮水卫生。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县审计局:以援建资金为主线,监督资金使用全过程,保证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    

 县市场监管局:为灾后恢复重建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技术保障及灾区食品和药品的监管工作。    

 县安监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以及石化、电力等企业防范和处置次生灾害,根据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防止因地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县旅游局:负责收集和统计景区、星级饭店人员伤亡、滞留等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游客疏散,统计、评估旅游行业的损失情况。    

 县人防办:实时采集灾区现状、群众受灾情况、部队官兵救援进展情况等各类图像资料。    

 县红十字会:募集管理救灾款物,开展救助活动,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地震局:负责上级地震部门联系、沟通,做好震情、灾情速报工作;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提供震区的人文基本情况、震害快速评估结果;会同县民政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开展地震现场灾情调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地震局等相关部门。视情况请求市地震局派遣工作组指导、支援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灾区气象监测,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提供帮助。    

 电信朝阳县分公司、移动朝阳县分公司、联通朝阳县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及抢修工作,优先保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指挥畅通;收集通讯灾情信息,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或协调灾区供电企业尽快恢复被毁坏的输、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    

2.1.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应急办和县地震局及有关部门组成,是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科技局局长兼任。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并通报受灾地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2)负责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的联系工作。    

3)督促、落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抗震救灾工作指示和措施。    

4)协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抗震应急工作。    

5)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抗震应急工作。    

6)组织协调灾区现场抗震救灾的具体工作。    

7)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2.2.1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需要,成立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或指派相关人员担任。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群众生活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社会治安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等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和分工,承担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2.2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职责    

1)随时与市地震局联系,了解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各应急救援小组按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震区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3)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地震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    

4)接待新闻单位来访,组织好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2.2.3现场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应急办牵头,县地震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负责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传达和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震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汇集、上报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负责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文件、简报等各类文书资料的起草、准备和整理归档。    

2)抢险救灾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地震局、县消防支队、县安监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负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3)群众生活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民宗局、县住建局、县供销联社、县旅游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负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计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和食品,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县发改局牵头,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经局、县广播电视台、电信朝阳县分公司、联通朝阳县分公司、移动朝阳县分公司、县供电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负责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积极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6)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组。由县地震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通知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河流、水库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7)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县地震局和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负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8)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民政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旅游局、县地震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9)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教育局、县民宗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积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0)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旅游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3  应急准备    

3.1预防和预警机制    

地震预警和预防机制:识别地震前兆信息,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区域的破坏性地震趋势作出预测,并立即上报县地震局,同时按县政府的指令,做好预防准备,落实应对措施。    

3.2信息监测与报告    

及时与市地震局联系,同时利用县“三网一员”(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地震宏观测报网,防震减灾助理员)网络及县地震监测站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县地震局对各类地震信息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分析处理并开展震情跟踪工作。    

3.3预防行动    

根据市地震局短期预报-临震预报的预警,分别采取工作部署—防震准备—临震应急反应的预防行动。    

3.3.1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与防震减灾工作部署    

根据市地震局年度地震趋势会商会议划定地震重点危险区意见,由县政府组织相关乡镇(街道、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3.3.2短期地震预报与防震减灾准备    

在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县地震局随时与市地震局保持联系,把短期地震预测意见及时上报县政府。县政府根据需要,通报预测区所在乡镇(街道、场)及时做好防震减灾准备。    

3.3.3震预报与临震应急反应    

在市政府发布短期地震预测意见后,县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乡镇(街道、场)应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地震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与调整    

4.1响应分级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及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及以上的地震;发生在县内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亿元及以上、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下的地震;发生在县内5.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及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0.5亿元及以上、2亿元以下的地震;发生在县内的5.54.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0.5亿元以下的地震;发生在县内4.04.5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有感地震,是指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发生在县内3.04.0级地震,可初判为有感地震。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        

           

分级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或占年        

生产总值比例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及以上        

1%及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        

50人~299        

2亿元及以上或1%以下        

较大地震灾害        

5人~49        

0.52亿元        

一般地震灾害        

5人以下        

<0.5亿元        

4.1.2 地震应急的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的响应分级主要依据地震灾害等级,包括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地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程度等,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有感地震响应。    

应对县内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发生在县内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县内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发生在县内5.0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县内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发生在县内4.55.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应对县内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发生在县内4.04.5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应对县内有感地震,启动有感地震响应。发生在县内3.04.0级地震,可初判为有感地震。    

地震灾害等级初判标准及响应级别表:    

地震灾害等级        

初判标准        

地震震级        

影响程度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7.0级以上        

建筑物大量倒塌,社会经济系统瘫痪        

Ⅰ级响应        

重大地震灾害        

5.07.0        

建筑物破坏严重,社会经济系统遭受严重冲击        

Ⅱ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        

4.55.0        

社会经济系统遭受较大冲击        

Ⅲ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        

4.04.5        

社会经济系统遭受显著影响        

Ⅳ级响应        

有感地震        

3.04.0        

社会经济系统影响较轻        

有感地震响应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地震灾害发生在朝阳县中心城区或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指挥与协调    

4.2.1Ⅰ级响应、Ⅱ级响应    

县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分别启动本预案Ⅰ级、Ⅱ级响应,并全面服从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4.2.2 Ⅲ级响应    

县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本预案Ⅲ级响应,县政府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应急工作。    

4.2.3 Ⅳ级响应    

县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灾区所在乡镇(街道、场)和县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4.2.4有感地震响应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死亡和重要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县内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县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与市地震部门联系沟通,适时向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地震局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督导有关部门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县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抄送市地震局。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由县政府确定。    

4.2.5响应级别调整    

4.2.5.1当地震灾害使灾区政府在人力、财力无能力有效开展抗震救灾活动,灾区救灾能力不能满足救灾需要,需要全县组织与协调救灾时,可根据灾区发生地政府的请求,提高相应级别,由Ⅲ级响应调至Ⅱ级。    

4.2.5.2地震灾害未达到相应预计的受灾程度,灾区政府有能力处置,为避免响应过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降低响应级别,由Ⅱ级响应调至Ⅲ级响应。    

县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县政府决定、宣布。    

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5.1应急指挥    

5.1.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1)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确定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规模,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县地震应急预案,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2)调派县地震应急救援队、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和有关行业紧急救援队伍赴灾区救援抢险;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本县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救援;    

4)向省、市政府、省地震局、市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同时向当地驻军领导机关通报;    

5)视情况请求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援助。    

5.1.2县地震应急现场指挥部    

1)指挥协调现场各紧急救援队伍紧急抢救被压埋、受伤人员;    

2)指挥协调民政部门迅速安置灾民生活,发放救灾款物;    

3)指挥协调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4)指挥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5)指挥协调有关部门消除次生灾害及其隐患;    

6)指挥协调地震部门做好震情监视和震灾损失评估工作;    

7)指挥协调建设部门开展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8)及时汇集、上报应急救灾信息,落实上级决策,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    

9)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10)为省、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紧急支援行动提供条件保障。    

5.1.3 信息报送与发布    

为确保将地震灾害信息及时准确报送到位,要严肃第一时间报送制度和相关程序。地震灾害信息报送和处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和灾情速报、各乡镇(街道、场)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震情灾情公告。    

5.1.4震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程序如下:

震区乡镇(街道、场)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    

县地震局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间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市地震局。要与震区乡镇(街道、场)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    

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省地震局、市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县地震局报告,经县地震局汇总后,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政府应急办和省地震局、市地震局,并及时续报,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    

5.1.5乡镇(街道、场)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乡镇(街道、场)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抄报县地震局;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可越级报告。    

县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务、住建、环保、教育、卫计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公安、安监等国家有对口直报信息要求的部门,也必须在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如发现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失踪,各乡镇(街道、场)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1.6震情灾情信息发布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发布后续公告;对影响或波及邻县的地震灾害,组织发布关于地震的情况通报。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手机短信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5.2 应急处置    

5.2.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县政府应急办、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县地震局组织指挥部队、地震应急救援队、民兵应急分队、森林公安局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扑灭火灾,与灾区各级各类救援队伍一道开展救援工作。    

县卫计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控制传染病的发生、疫情流行。    

县交通局组织对被破坏的公路、铁路、桥梁等交通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通畅。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地震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人员及设备配置情况,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地震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安排救援任务;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必要时向地震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救援行动进展和出现的问题;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救援任务结束后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安排撤离。    

5.2.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时,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对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破拆。    

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监视余震危险,视情况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    

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及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救援现场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威胁,及时向救援现场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5.2.3群众的安全防护    

县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震区乡镇(街道、场)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以及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5.2.4社会治安  

县公安局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管场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5.2.5次生灾害处置    

根据职责分工,各部门加强水灾、火灾、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病情疫情、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的监控,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进一步扩散。    

5.2.6应急通信    

县通信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组织力量进行维护和抢修,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5.2.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县内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地震灾区乡镇(街道、场)组织基层单位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县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5.2.8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县地震局协助省地震局、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县地震局和有关部门,应及时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5.5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进入应急期的机关宣布解除。有关部门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6.1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县域内发生有感地震或周边地区强烈地震严重影响本县后,县地震局迅速报告县政府和市地震局,视情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县委宣传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适时发布地震信息,维护社会稳定,宣传防震减灾知识。震区所在乡镇(街道、场)应及时收集震情、社情,采取应对措施,根据上级地震部门的震情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6.2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地震谣传事件发生所在地乡镇(街道、场)要迅速组织宣传、地震等部门澄清事实,尽快平息地震谣传,严防事态扩大。当地地震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县地震局。县地震局迅速汇总地震谣传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市地震局。    

如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地震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当地乡镇(街道、场)迅速平息地震谣传。公安部门要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    

7 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1)震区所在乡镇(街道、场)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必要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灾后处置工作。    

2)震区所在乡镇(街道、场)依法对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及时归还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等设备;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3)震区所在乡镇(街道、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由于地震造成的污染物收集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4)震区所在乡镇(街道、场)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震后恢复重建计划并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5)有关部门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7.2社会救助    

1)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    

2)地震灾区乡镇(街道、场)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接受、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并加强监督。    

3)震区所在地乡镇(街道、场)根据地震灾害影响程度,组织本辖区内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其他地区的救灾捐赠。    

4)震区所在地乡镇(街道、场)相关部门以及群众组织应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地震援助活动。    

5)县民政局负责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和接受、分配国内外捐赠的救灾款物。    

6)县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安排社会各界紧急救助。    

7.3保险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7.4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1)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县政府应急办、县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地震局。    

2根据应急级别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地震应急的乡镇(街道、场),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的1周内,向县政府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汇报,县政府应在接到乡镇(街道、场)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汇报后两周内向市政府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汇报。报告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应急保障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经信局协调通信企业及时抢通受破坏的通信设施和线路,优先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的需要。    

通信企业和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系统、本部门受破坏的通信设施和线路,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8.2应急队伍保障    

人员抢救队伍:由消防部队、各行业紧急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志愿者组成。    

工程抢险队伍:包括电力抢险、桥梁抢险、防洪抢险、建筑工程抢险、特种结构抢险等队伍。    

次生灾害救援队伍:包括消防部队、辐射防护等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包括部队和地方的医疗救护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包括县政府应急办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和乡镇(街道、场)现场应急工作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包括地震部门、建设部门的建筑物安全鉴定专业队伍。    

8.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重要干线公路运输工程设施,逐步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    

公路、铁路等设施受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8.4电力保障    

县供电分公司要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8.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做好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8.6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8.7应急物资保障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组织生产要素和工业品应急生产以及紧急调运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数据库,协调包括医药、油料、钢材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备物资。    

县民政局做好救灾准备和储备,负责接受县内外和本县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县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县内外红十字会及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所有外援救灾物资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8.8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重建资金的申请、拨付。    

8.9社会动员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乡镇(街道、场)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县政府要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其他乡镇(街道、场)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受灾提供救助;县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县政府要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其他乡镇(街道、场)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县政府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8.10紧急避险场所保障    

临震预报发布后,预报区乡镇(街道、场)要在学校操场、活动广场、空旷地带等,设置紧急避险场所,保障临时安置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8.1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    

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救与营救行动时,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    

当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对拟破拆的承重结构与支撑结构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破拆。探测泄露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露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露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露的紧急措施。    

接到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余震报告,视情况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    

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救援现场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监视相邻区域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必要时向救援现场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8.12群众安全防护的保障    

震区乡镇(街道、场)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险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8.13培训与演练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附则    

9.1相关名词术语解释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9.2预案编修与管理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地震局负责。    

县地震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朝阳县地震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各乡镇(街道、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和本行政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应急办、县地震局备案。    

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9.3预案培训与演练    

县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县地震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培训及专项演练或联动演练。    

9.4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地震局负责解释。    

9.6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朝阳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朝县政办发〔201351号)同时废止。    

朝阳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