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栏>公开领域>义务教育>财务信息
朝阳县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12 来源:朝阳县

朝阳县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办法。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二、资金管理

第四条 预算管理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年初根据要求编制年度预算。预算编制要考虑到教育学年制的特殊性,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收入支出预算不得超过本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学生数乘以生均公用经费省定标准(小学850//年;初级中学1050//年)的数额。

第五条 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2.学校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朝阳县教育收费专用收据”。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事业收入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学校不准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转移收入,不准将单位收入转移其他账户。学校要设置收入台帐。

3.学校要加强票据的领、存管理。票据由会计人员登记管理,负责发出、回收、检查及定期办理核销手续。

4.学校往来款项的收据必须开具从乡镇财政所领取的“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朝阳县教育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六条 支出管理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各校要认真完善支出管理,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精打细算、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按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要求控制支出,在积极保障学校教育教学事业发展和学校建设必要开支的同时,杜绝不合理的经费开支。学校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支出标准,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1.报支手续。原始记账凭证必须真实、完备。报销单据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核把关。所有支出必须凭正式有效的发票及相关附件进行报支,杜绝“白条”支出。各村小学支出必须由乡镇中心小学统筹核算,办公费可根据学生及教职工人数定额或如实核算,小型维修、取暖费支出归中心小学统筹核算。凡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票据,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2.支出审批。学校各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开支项目(非正常性支出单笔业务5000元以上)必须经学校行政会议集体决策,不得个人或极少数人主观意断,擅自作主。超过20000元以上的工程需报教育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凡未经教育局、财政局审批立项的基建项目支出及超出当年公用经费额度而发生的物品采购、基建类维修等支出一律属于不合理支出,一切后果由现任领导班子承担,校长负主要领导责任。

3.支出范围。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7284 号)中的“第三章公用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4.其他。学校收取的课后服务费、学前保育费、教辅材料款等都要记入学校财务账,杜绝体外循环,并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要严格控制工资、奖金、福利等支出管理,不准巧立名目乱发奖金、补贴或实物。

 

三、资产管理

第七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参照《中小学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九条 学校要做好物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物资验收、进出库、保管及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每年至少清点一次,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仪器、课桌凳、办公桌椅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4.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

5.学校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资产类别和标准,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做到账、卡、物相符。

6.新增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入账,坚持做到与会计核算同步。

7.固定资产发生调拨、报废、毁损时,必须在资产减少的当月做固定资产减少的账务处理,并及时报送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每学期结束后,必须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总务人员,保管人员,会计人员共同参加,核对实存数与账面数。

四、会计档案、会计交接和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

学校应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整理立卷,统一编目,装订成册,预算会计负责妥善保管,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十二条 会计交接

财会人员、财产保管员调离岗位,应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交接手续,应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并填写移交清册。由教育局计财股负责监交。交接双方要在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财务报表

    要求在每月8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学校领导、教育局计财股上报学校财务账、伙食办“资产负债表”及“收入支出月报表”。报表做到及时准确,不得虚报,瞒报。

五、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 严格财务监督制度。监督制度是贯彻国家财政法规,维护财经纪律和执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保证。

1.会计人员按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有权向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

2.各项经费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主动接受教职工监督,定期公示学校财务收支情况(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年终向职代会报告财务收支决算情况。及时听取意见,不断改进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严明财经纪律,坚决惩处违法违纪行为

1.各单位应严明纪律,把握好政策依据,学校负责人应带头执行各类财经纪律,执行各项收支标准。

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收入及时入账、缴库,禁止坐收坐支,杜绝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情形出现。

3.坚决杜绝学校恶意或非正常举债,按照“谁举债,谁负责,追谁责”的原则,对违反规定的学校,情节严重的教育局将联合县审计局、纪检委对该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坚决追责。

4.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将对学校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县教育局计财股备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教育局计财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