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栏>公开领域>社会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办事指南
《 城乡特困人员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1-12-13 来源:朝阳县

办理事项:城乡特困人员申请

办理条件: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救助供养标准:637人/月

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说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是、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办理流程:

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4、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天。工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县民政部门。

6、县级民政审核上报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从确认之日起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民政办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方式:0421-2573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