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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2-05-17 来源: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