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县政办发〔2022〕28号
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营农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县机关事业单位

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切实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本着“依法用工、精简高效、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外用工适用范围

(一)县直机关(包括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各民主党派、县各群众团体机关,下同)。

(二)县直财政全部补助部分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各乡镇、农场、街道。

(四)各园(景)区。

二、编制外用工岗位分类

编制外用工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为执法辅助人员,主要包括公安辅警、综合执法辅助人员、其他执法辅助人员等。

二类为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有专业技术技能证书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保健老师;医生、护理、医技、药房等人员;食品安全检测人员;音乐、舞蹈、曲艺、戏剧等创作和表演人员;记者和采编人员;电视节目制作人员;灯光、音响等舞台控制管理人员;工程造价、管理等人员;房产、土地等测绘人员;农技人员等。

三类为管理辅助人员,指从事机关事业单位辅助管理的人员,主要包括窗口单位工作人员、文书等非专业技术类室工作人员等。

四类为后勤岗位人员,主要包括汽车驾驶员、保安门卫、卫生保洁、园林绿化、食堂工作人员等。

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涉密管理等重要岗位原则上不得招聘编外用工。

、编制外用工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相关专业技术证书;

(五)除保安门卫、卫生保洁、园林绿化、食堂、护理等岗位外,一般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六)根据工作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编制外用工薪酬待遇

(一)工资报酬

聘用单位应与被聘用的编外人员实行工资协商制度,并按县人社局关于编制外用工工资福利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以每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准)。特殊岗位人员的工资由县人局、财政局会同聘用单位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

(二)劳动保障

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全口径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2021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1〕32号文件规定执行;医疗保险按《关于公布朝阳市2020年社会保险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朝医保发〔202099号文件规定执行以上两个文件若有更新,按照最新文件执行

编制外用工经费按照各单位情况分类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编制外用工计划和聘用程序

(一)编制外用工计划

由县委编办根据工作实际,核定全县编外用工计划。全县编外用工总数实行总量控制,由县委编办会同县人社局进行动态调配。各聘用单位须在此计划内聘用编外人员。

(二)编制外用工聘用程序

1.拟聘用人员的单位向县人社局上报拟聘人员申请报告,领取《朝阳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申请表》(事业单位须主管部门同意盖章)后,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县人社局。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聘用执法辅助人员需提供拟聘人员相关的毕业证书或退役士兵(士官)证书、身份证、体检表、政审表和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辅助人员需提供拟聘人员相关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人事(学生)档案和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聘用后勤岗位人员。拟聘汽车驾驶员的,需提供本单位编内汽车驾驶员情况和县财政局出具的车辆配置证明;拟聘门卫(收发)和保洁(勤杂)员的,需提供所用办公楼权属及建筑面积的证明;拟聘专业技能人员的,需提供县委、县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任务的文件依据;拟聘其他特殊岗位人员的,需提供有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2.县人社局对聘用单位上报的拟聘用人员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

3.县人社局向聘用单位下达《朝阳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聘用单位接到《通知单》后,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聘用单位凭《通知单》、聘用人员合同书到县财政局核批聘用人员经费。

5.聘用单位在编外用工计划内用编外人员,需由县人社局择优委托的具备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的劳务公司(简称劳务公司)进行用,每人月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80元。劳务公司负责与聘用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并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六、编制外用工日常管理

编制外用工管理工作由县人社局、聘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共同负责。原有编外用工要逐渐减少,编外用工计划和编外用工人员做到只减不增。

1.县委编办、县人社局负责聘用单位编制外用工计划的审核,县人社局牵头负责编制外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以及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2.各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单位编制外用工计划的初审,并对系统内聘用单位与劳务公司所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

3.聘用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本单位编外人员的使用管理做好日常管理以及续聘、考核、培训等工作。同时,按时足额将编制外用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划拨至劳务公司。

4.劳务公司负责与聘用单位签订派遣协议;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档案,对所有编外人员的工资进行统一发放,向聘用单位被派遣人员代收社会保险费,负责为被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协助聘用单位处理与被派遣人员发生的各种劳动人事争议;按被派遣人员工资的一定比例向聘用单位收取管理费。

5.各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应加大管理监督力度,对违反规定的,有权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其他

(一)各乡镇(街道、场)、各部门和各园(景)区要对本地、本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外用工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并按照精简的原则清退富余人员。确需留用且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提出拟聘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制外用工的,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允许采取任何用工形式聘用各种人员。对未经审批擅自聘用人员的单位,财政部门不得核定费用,同时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人事、财政、编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全县编制外用工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实现编用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朝阳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申请表

 

 

 

  



附件:

 

 

 

 

朝阳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申请表

单位名称

 

编外用工计划

 

实有人员

 

拟用工岗位

用工条件

用工数

用工期限

月工资

 

 

 

 

 

 

 

 

 

 

 

 

 

 

 

用工理由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编办、人社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注:用工条件是指使用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或特殊性岗位。此表一式五份,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