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九森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爱华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MA7D4CD**J
地址:朝阳县乌兰河硕乡上河套村四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29日,2022年8月9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执法五中队先后两次到朝阳县乌兰河硕上河村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投诉人反映的养鹿厂现实为九森生物新能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现处于停产状态。经执法人员询问法人贾爱华该公司未经过环保部门审批,属于私自生产,厂区内还有存放生产原料(玉米、秸秆碎料、菌棒碎料、生产设备一套)。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县环罚先(听)告字 [ 2022 ]第 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知道其违法行为后认真改正,积极配合,。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贰元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朝阳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
2022年 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