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1 来源:朝阳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营农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朝阳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承担我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的建设、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投资评审范围

第三条  凡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投资评审。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投资评审范围可根据资金来源和具体用途划分。

(一)根据建设资金的来源划分:一是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拨款;二是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三是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四是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五是使用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六是使用财政贴息的项目。

(二)根据建设资金的具体用途划分;一是城市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二是国债资金等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建设项目;三是乡村振兴、农业水利等建设项目;四是房屋修缮、设备购置项目;五是文教、社保、司法等领域的建设项目;六是地方交通、桥梁建设项目;七是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投资评审委托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主管局)根据相关手续和政府批件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和财政局长批准后,由财政主管股室下达委托书,委托书由分管项目的财政局副局长和分管评审工作的财政局副局长分别签批,对无专项、无资金来源和手续不健全的项目不予委托评审。委托要件包括:

(一)预算评审

1.委托书;2.申请书;3.施工图;4.工程预算书;5.立项审批资料 (发改批件或县委常委会议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及书记县长办公会议纪要) 。

(二)结算评审

1.委托书;2.申请书;3.竣工图;4.招投标文件;5.中标通知书;6.合同;7.竣工验收单;8.经批准的签证单、设计变更单;9.工程结算书;10.立项审批资料 (发改批件或县委常委会议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及书记县长办公会议纪要) 。

第六条  凡是在投资评审范围内的项目,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要在项目招投标或开工建设前至少30个工作日进行项目预算评审委托,待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统称评审中心)对工程项目再进行结算评审。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预算评审和结算评审

第七条  项目预算评审是对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草案的合理、合规、合法性及编制情况进行的评审。

第八条  凡是投资评审范围内的项目都必须进行项目预算评审,没有经过评审中心预算评审的项目,评审中心不接受该项目的结算评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招投标价格时,在“审定价格’的基础上,可以向下浮动10%以内,不得向上浮动。对“审定价格”如有异议,在接到评审报告5日内填写《建设单位意见书》,评审中心接到《建设单位意见书》3日内给予答复,若再有异议,建设单位于15日内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申请复审。复审价格未确定之前,执行原审定价格;复审价格确定后,按复审价格执行。

第十条  项目的结算评审是指工程竣工后,在预算评审结论的基础上,以建设主管单位确认的工程变更、隐蔽工程、材料使用、材料价格为依据,经过套价计算和取费,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额。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对建设项目进行结算。用中央及省、市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如果结算数额不超过上级专项下达数,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可委托第三方结算,评审中心不再评审。

第十二条  结算评审结论将以评审报告的形式发送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同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各监管部门,并作为建设单位财务部门结清工程账款和登记固定资产账簿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预算评审和结算评审设两个单独股室开展相关业务,互相配合与监督。

 

第五章  建设项目工程量的确认

第十四条  较大的工程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并出具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隐蔽工程施工时,由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监理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得相关资料后提供给评审中心。

第十六条  由建设主管单位负责提供验收报告和签证单,所涉及的工程量的真实性均由建设主管单位负责,评审中心不具备勘验资质。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材料与设备的换用;工程量的增减;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隐蔽工程在具体施工中出现特殊情况(地下有墓穴、防空洞、深井等);自然灾害对项目工程的损害变更(洪水、风暴等)。

 

第六章  建设项目资金拨(支)付

第十八条  在建设项目未进行结算评审之前,工程进度款支付按照《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22〕159 号)文件执行,在评审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之后,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据此安排支出。

第十九条  财政支付部门及各乡镇财政所等建设单位财务部门依据结算评审价格,按照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无约定执行工程价款总额3%),结清工程账款并登记固定资产账簿。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情况:

(一)不按本规定进行投资评审委托的;

(二)不按本规定进行预算评审和结算评审的;

(三)不按本规定下达资金支出指标和支付工程账款的;

(四)不执行投资评审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视情节轻重移交县财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朝阳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朝县政办发〔2009〕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朝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