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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朝阳县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十严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1 来源:朝阳县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辽教办〔2020〕29号)、《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实施意见》(朝委办发〔2018〕3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行为,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发《朝阳县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十严禁”》,请遵照执行。

各校要将国家招生入学政策和教育资助政策广泛宣传到每个学生和家长,要正确引导学生和家长理性选择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本乡镇内学校要做好幼小衔接、小升初衔接工作,尽大限度地确保学生在起始年级不向域外流失。

各校要加强对干部、教师的师德教育,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在招生、转学、中考填报志愿等工作中,对于有参与招生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活动、泄露贩卖学生信息、错误诱导学生和家长择校、有意误导学生填报中考志愿、“贩卖”学苗、吃请收好处等行为的干部教师,一经查实,按《朝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从重处理,调离原工作岗位、降低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因监管不力、玩忽职守等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学校校长和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免除领导职务、调离原工作岗位。

各校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网络宣传等方式面向师生、家长和社会公布朝阳县招生行为监督举报电话(8997046,8997017)。教育局将加强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行为和招生过程的监管,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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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十严禁”

1.严禁各级各类学校提前进行招生宣传、提前开展招生工作。

2.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招生考试,杜绝“掐尖”招生行为。

3.严禁学校通过减免费用、奖励、优惠等不正当方式争抢生源。

4.严禁招生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等未经教育局批准的进入校园开展招生和与招生有关的活动,严禁学校干部和教师参与相关活动。

5.严禁在校园内和校门外张贴、发放招生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传单、名片等信息,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发放相关招生材料。

6.严禁学校和教师在公众号、微信群、朋友圈等自媒体上发布、转发外校的招生信息和宣传本校违规的招生信息。

7.严禁学校和教师向招生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泄露、出售学生信息,尤其是各种类别的学生成绩、排名、奖励信息,学生的家庭信息、联系方式等,严禁对外推荐“尖子生”、“优等生”等优质学苗。

8.严禁学校校车参与招生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运营等活动。

9.严禁学校和教师误导学生填报中考志愿,对于中考考生只填报民办学校而放弃公办学校等异常现象,教育局将逐一核查。

10.严禁学校和教师组织动员学生参加预科班、特长班、补习班等校外培训和学校选拔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