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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17 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

朝县环罚决字〔2022〕第013

   北票鼎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良榕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MA1060APXD                                        

    地址:北票市龙潭镇龙潭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11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北票鼎新实业有限公司在承租北票市富贵鸟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C2100002009092120037844号采矿许可证确定的范围采区、炸药库、选铁车间、破碎车间、尾矿库所在土地及地上所有生产所需建筑物、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及采矿权生产经营期间。8号破碎站(位于朝阳县古山子镇)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属未批先建)也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情况下,分别于20217月份和20223月份擅自进行碎石破碎加工 。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1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县环罚先(听)告字 [ 2023]0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朝阳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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