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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履带车、铁轮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使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发布时间:2023-06-13 来源:朝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依据


《朝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履带车、铁轮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