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维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万龙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朝阳县二十家子镇兴隆岗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5日,经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勘察检查,辽宁维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经营活动,将危废贮存库中的危险废物转移至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东大屯乡庙子沟村南山处废弃养殖场两栋养殖舍内贮存。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县环罚先(听)告字 [ 2023 ]第 0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辽宁维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五十四万元。
处辽宁维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李德朋罚款十万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朝阳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
2023年 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