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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县环罚决字〔2023〕第002号)
发布时间:2023-10-16 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

朝县环罚决字〔2023〕第002

     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古山子铁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兴国                          

    社会信用代码:1211321765417262M

   地址:朝阳县古山子镇马杖子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5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513日,经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勘察检查,2台圆锥破碎机未封闭,主要破碎设备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控制粉尘排放,在加工时仅对矿石进行洒水;经现场询问负责人韩兴国,该公司在对塌陷回填区地表坑恢复治理施工中,物料装卸、运输道路、施工现场未采取洒水、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粉尘、扬尘排放。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7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县环罚先(听)告字 [ 2023 ] 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叁万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朝阳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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