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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县环罚决字〔2023〕第007号)
发布时间:2023-11-15 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

  
朝阳县东五家子富民铁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宗雨                          
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朝阳县古山子镇东五家子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朝阳县东五家子富民铁矿进行现场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朝阳县东五家子富民铁矿现场勘察时发现:1、该厂厂区东侧料堆覆盖不完整;2、该厂厂区路面未洒水降尘、抑尘。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县环罚先(听)告字 [ 2023 ]第 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拟对朝阳县东五家子富民铁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朝阳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