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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县环罚决字〔2023〕第009号
发布时间:2024-01-15 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


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世卓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MA0P5N3H8X                                        
地址:朝阳县二十家子镇兴隆岗村(朝阳柳城经济开发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 9月 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9日23时50分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西南角厂房发生火灾事故,经查,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2023年9月6日至9月9日夜间,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该预处理池加热原料油。因该预处理池未在环评内进行评价,故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预处理池未报批环评便已建成。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1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县环罚先(听)告字 [ 2023 ]第 0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417.4元(人民币大写叁仟肆佰壹拾柒元肆角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朝阳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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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