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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2-05 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

辽宁瑞草生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曾雨良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MA0XNYHX37                                        
地址:朝阳县朝阳柳城经济开发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 月 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发现,辽宁瑞草生物有限公司天然植物源生物农药项目于2023年9月8日开工建设,建设了2栋厂房框架,每栋面积1560㎡,在2023年10月份停工,到现在一直未建设。经调查询问该公司项目经理车艳哲,辽宁瑞草生物有限公司委托朝阳千秋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在2023年8月份编制完成,在2023年9月21日报送到审批部门。该公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辽宁方正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辽宁瑞草生物有限公司房屋(在建工程),评估总价1,453,92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伍万叁仟玖佰贰拾元整)。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县环罚先(听)告字 [ 2024 ]第 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辽宁瑞草生物有限公司罚款13812.24(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壹拾贰元贰角肆分)。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朝阳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
                    2024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