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朝阳县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1年5月30日前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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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朝阳县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防止随意检查、检查扰企、执法扰民等现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县行政区域内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活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调查和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检查专指常规检查,常规检查是指行政主体按照本行业领域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对相关检查对象的相关事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例行检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查一次”是指:同一行政主体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多项检查并且时间和内容上可以合并完成的,原则上应当组织联合检查。
第六条 行政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行政主体可以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条 “综合查一次”适用于以下检查事项
(一)各行政主体本领域内需定期进行的多项检查事项;
(二)不同行政主体开展的不同领域的需定期进行的检查事项;
(三)各行政主体在各领域领域可采取不定期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的检查事项;
(四)“并联审批 联合验收”中需进行全程监管的各个市场主体的承诺审批事项;
(五)其他有必要“综合查一次”的事项。
第八条 “综合查一次”不适用于以下检查事项
(一)发生或者预警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时采取行政检查应急措施。
(二)行政主体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对特定对象或者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项检查。
第九条 适用于“综合查一次”的检查事项应该由牵头部门组织“综合查一次”检查,不允许各行政主体私自单独检查。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有关情况,应当与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共享。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于抽查,应全覆盖检查
(一)直接关系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治理的;
(二)被多次投诉举报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
(四)其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需要重点检查的。
第十二条 行政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制定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计划包括行政检查的依据、事项、检查对象范围、方式、时间或频次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各行政主体应该将适用于“综合查一次”的检查事项及检查计划报送至县行政执法中心(综合执法局)备案,由行政执法中心分别分类汇总,建立台账,形成总的计划表,之后根据检查事项、检查时间、被检查对象等信息,统筹组织“综合查一次”活动。
第十四条 在“综合查一次”活动中,各行政主体仍以本主体名义开展检查活动并下达相关文书。牵头部门仅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等活动。
第十五条 在“综合查一次”活动中,采取“非必要无需法人亲自接待”的原则,即没有极特殊情况无需检查对象法人亲自接待,“综合查一次”检查组根据检查内容,与检查对象相关业务人员对接即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实施按照小范围试点——大范围试点——全面实施三步走的方式组织实施,2021年试点领域为:安全生产领域、环保领域、住建领域、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税务领域、城管领域。
第十七条 柳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此办法执行,由开发区综合监管局牵头。
截至2021年6月5日,共收到反馈意见2条,采纳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