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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县政办发〔2020〕39号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20 来源:朝阳县

一、背景

为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完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自然资规【2014】127号)已经废止。根据新的文件《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9】4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0】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需要下发新文件来完善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二、内容  

1.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界定  

设施农业用地为农业生产中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分为种植作物设施用地、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和水产养殖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为生产服务、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  

2.设施农业用地要求  

设施农业用地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耕地、农村闲置设施农业用地、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发展设施农业。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规模化养殖可以使用宜林地和Ⅲ、Ⅳ级保护林地。  

3.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按照不同的设施农业用地分类按照相应的比例控制控制。  

4.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  

签订用地协议,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对选址和建设方案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三、要求  

县政府下发的《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朝县政办发【2017】73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