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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朝县环罚决〔2021〕11号)
发布时间:2021-12-20 来源:朝阳县

朝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县环罚决〔2021〕11号

朝阳县骏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577225300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殿刚   

地  址:朝阳县二十家子镇兴隆岗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生态环境部第二轮大气强化监督帮扶组交办,2021年9月15日,朝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位于朝阳县二十家子镇兴隆岗村的朝阳县骏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密炼工序废气集气罩破损,VOCs收集效果不佳和厂区露天存放部分橡胶块,未密闭储存散发异味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有1、《朝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由朝阳县环境保护局于2021年9月15日提供和《朝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由朝阳县环境保护局于2021年9月16日提供,证明了企业存在密炼工序废气集气罩破损,VOCs收集效果不佳和厂区露天存放部分橡胶块,未密闭储存散发异味的问题;2、《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由朝阳县骏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提供,证明了违法主体是朝阳县骏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和证明了当事人身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县环罚先(听)告 [ 2021 ] 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依据《朝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鉴于你(单位)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违法情节较轻。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20,0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朝阳银行朝阳县支行

户名:朝阳县财政局专户管理资金

账号:90100012011050000003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朝阳县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