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古山子铁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兴国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765417262M
地址:朝阳县古山子镇东五家子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2月16日,朝阳县环境监察局接到民心网投诉案件,监察二室执法人员对位于朝阳县古山子镇马杖子村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古山子铁矿破碎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1、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古山子铁矿破碎站处于停产状态,但有生产痕迹;2、该破碎站现场建设有破碎机3台、传送带8条、布袋除尘器1台;3、现场检查时,经询问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古山子铁矿破碎站负责人,该破碎站已闲置多年,由于临近破碎站采区发生塌陷事故,按照县应急部门要求需填充塌陷区域空隙,辽宁万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总公司)决定临时启用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古山子铁矿破碎站1条生产线为填充塌陷区域空隙加工规格为13mm的细毛石;4、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古山子铁矿破碎站临时启用的1条破碎生产线及施工现场周围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县环罚先(听)告字 [ 2022 ]第 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较轻,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朝阳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 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