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责任,依法解决农户建房问题,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健全机构
承担起宅基地改革、农业农村局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建房审批工作中“一户一宅”认定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乡镇农经站负责认定建房申请户是否符合“一户一宅”;乡镇国土所负责初步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规则及地类认定;乡镇政府要安排相关业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同时做好巡查记录。
二、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机关和面积审批标准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乡村建房规划许可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批准。新建宅基地审批执行我县宅基地用地标准,每户不超过 300平方米(村内人均耕地 1亩以下的不超过 200平方米 )新建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 2 层,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村民使用原宅基地进行住宅(翻建)建设的,应在批准宅基地范围内进行翻新建设,翻建住宅建筑基底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三、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政策。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宅基地分户指导标准。宅基地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未达到法定婚龄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者结婚后可申请分户;3.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可为一户;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宅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宅基地,应当是本村村民,1.本户无宅基地的;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分户,以及三代以上同住一处并且已有宅基地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最低分户标准的;3.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4.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及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需要搬迁重建的;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及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的,或宅基地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没有村庄规划的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为准);2.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3.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4.原住宅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5.申请另址新建住宅,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或未将旧宅基地退回给村级组织的;6.存在“一户多宅”情形的;7.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六、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工作流程
1.农户书面申请;2.村民小组组织会议讨论(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3.公式报送;4.村级组织审查;5.乡镇人民政府受理;6.实地当场审查;7.组织部门联审;8.乡镇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翻建的,使用空闲地及其他非农地作为宅基地新建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9.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0.实地丈量放样;11.实地验收;12.乡镇建档报县级备案、农户申请不动产登记。
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1.《农村宅基地申请表》;2.《乡村建设规划申请表》;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4.农户身份证明材料(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婚姻证明等);5.旧房拆除协议等证明材料(涉及旧房拆除或收回的);6.原宅基地翻建住宅需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户身份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宅基地证明文件(宅基地审批表、地籍调查档案、房屋所有权证等);
七、法律责任
负责宅基地审查、审批、执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八、附则
朝阳县县城规划区、柳城经济开发区规划区等已经由县政府发布公告确定重点控制区及朝阳市中心规划城区范围不允许新建、翻(改、扩)建房屋的,不再对新建、翻(改、扩)建农村宅基地进行审批,不在进行不动产登记;如确实达到危房险房标准的,由持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达到D 级,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向有权管理部门备案。
解读机构:朝阳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王建伟
联系电话:0421-89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