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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朝阳县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瓦房子镇采矿企业恢复生产的建议提案》第 1号代表议案答复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09-13 来源:朝阳县应急管理局

岳国军代表: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瓦房子镇采矿企业恢复生产的建议提案已收悉,提案指出锰矿恢复生产可缓解当前经济下行的压力,促进和消化农村剩余劳动力,确保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收到提案后我局党委高度重视,特别针对提案中所提到的几点建议,进行了商讨,并做出以下答复:

一、瓦房子锰矿基本情况。

瓦房子镇现有国有锰矿1家(鞍钢瓦房子锰矿)、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的个体私营锰矿企业14(15个系统)家,现已全部停产。鞍钢瓦房子锰矿水文地质类型为中型以上,且地处其他锰矿上游,如其不恢复生产,其他锰矿企业则无力支撑抽水所产生的巨额费用。

二、采矿证全部到期。

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许可实施办法》中第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供采矿许可证为前置条件。锰矿企业应在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许可证后,提交相应材料,我局将按照省、市应急部门规定程序,积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锰矿重新启动面临问题。

瓦房子锰矿停产多年,因长期水泡,顶板边邦松动,各种设备需要维修,有些设备陈旧,已不能正常投入使用,如需开采,需要大量启动资金支持。且个别锰矿并未按照设计开采,各矿之间相互贯通(30米隔离带已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朝阳县应急管理局

信息来源: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

责任编辑: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