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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林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3·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4-05-24 来源:朝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15时40分许,朝阳林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朝阳县柳城街道柳城院子2号地块工程建设项目(第二标段)6#楼塔式起重机检修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1.12余万元。

  2023年5月30日朝阳县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印发了《朝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朝阳林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3·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处理决定》,同意事故结案。依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要求,朝阳县事故调查组组成朝阳林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3·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朝阳林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3·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3月25日,依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要求,成立朝阳林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3·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评估组。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一)评估组成员

  组长:姜晓光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组员:张志辉   县公安局副局长

     于海涛   县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海波   县住建局副局长

     刘德慧   县公安局内保大队大队长

     徐有山   县公安局内保大队副大队长

     咸  俊   县住建局安全站副站长

        宋昕哲    县总工会部长

        邹德辉    县应急管理局行业协调股股长

        苑景奇    县应急管理局行业协调股副股长

        刘思畅    县应急管理局行业协调股副股长

  (二)评估内容

  1.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2.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3.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4.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评估方法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

  2.听取朝阳林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汇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现状;

  3.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起草评估报告。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于2023年5月31日,在朝阳县政府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3个事故责任单位3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3人)

  1.梅某某,维修作业人员,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5条的规定,未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在高处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带,致使自身坠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李某某,朝阳林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40%)的罚款处罚,经查李某某上一年年收入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元),计处罚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整(14400.00元)。建议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23年5月30日,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3年8月15日,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朝阳林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按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决定进行处罚,下达了(朝县应急罚〔2023〕01-04号),对其处以人民币14400.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止2024年4月26日,朝阳林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已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5月8日,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3.魏某,翰升建筑公司2号地工程(第二标段)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40%)的罚款处罚。经查魏某上一年年收入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元),计处罚人民币壹万陆仟捌佰元整(16800.00元)。建议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23年5月30日,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3年8月15日,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翰升建筑公司2号地工程(第二标段)项目部经理魏某,按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决定进行处罚,下达了(朝县应急罚〔2023〕01-02号),对其处以人民币16800.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止2023年9月4日,翰升建筑公司2号地工程(第二标段)项目部经理魏某已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5月8日,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朝阳林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朝阳林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30日,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3年8月15日,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朝阳林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按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决定进行处罚,下达了(朝县应急罚〔2023〕01-03号),对其处以人民币350000.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8日朝阳林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听证,听证日期为2023年7月3日。2023年6月30日因朝阳林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律师外出不能到场申请延期至2023年7月12日听证。2023年7月24日,听证会报告书(朝县)应急听报〔2023〕002号,经过听证,认为拟行政处罚意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建议维持拟处罚意见。2023年8月30日朝阳林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诉至朝阳县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2日,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辽1321行初39号,驳回朝阳林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24年2月28日,朝阳林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诉至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10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辽13行终45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止2024年5月7日,朝阳林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罚款,2024年5月8日,朝阳县应急管理局将朝阳林岳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移交至朝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5月8日,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2. 朝阳县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常安全检查、管理不到位,未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管理,未对塔式起重机维修作业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朝阳县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30日,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3年8月15日,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朝阳县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决定进行处罚,下达了(朝县应急罚〔2023〕01-01号),对其处以人民币30000.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止2023年9月4日,朝阳县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5月8日,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3.辽宁永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规将建机“一体化”资质出租给林岳租赁公司主要负责人李守国,收取挂靠费用(每台800元人民币),提供柳城院子2号地块工程建设项目(第二标段)四台塔式起重机(包括事故塔式起重机)相关的安、拆等备案材料,未进行实际的安全管理,建议由朝阳县住建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023年10月13日,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辽宁永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朝县建罚决字〔2023〕第18号),辽宁永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其处以陆仟柒佰贰拾元(6720.00)的罚款处罚。截止2024年4月15日,辽宁永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朝阳林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要增强法律意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规定,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要认真吸取这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朝阳县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维修资质审查;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巡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

  (三)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负责朝阳县柳城街道柳城院子2号地块工程建设项目(第二标段)6#楼塔式起重机由该公司进行日常维护、安、拆等工作,该公司2018年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6月9日取得建机“一体化”证书,2019年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2023年1月13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操作人员均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朝阳县住建局,2024年3月24日,下达了关于开展起重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并制定了检查计划,加大查处违法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安装等相关资质,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督促各建单位加强人员安全教育,突出重点岗位管理,强化高处作业工人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纠正不安全操作行为,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根据《朝阳林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3·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处理决定》和《事故调查报告》中所提出的各项处罚及防范措施,听取并调阅朝阳林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以及朝阳林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通过开展评估工作,朝阳林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已全部落实,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朝阳林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3·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评估组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