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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9”一般火灾事故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5-01-06 来源:朝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3992350分许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处理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1.55万元

2024年1月8日朝阳县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印发了《朝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同意事故结案。依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要求,朝阳县人民政府成立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9一般火灾事故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9一般火灾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12日,依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要求,朝阳县人民政府成立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9一般火灾事故评估组。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一)评估组成员

组长:姜晓光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组员于海涛  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时连玉  县公安局内保大队大队长

刘  晨  县公安局内保大队副大队长

宋昕哲  县总工会部长

郭金利  朝阳县环境分局中队长

王  旭  朝阳县环境分局副中队长

邹德辉  县应急管理局行业协调股股长

刘思畅  县应急管理局行业协调股副股长

(二)评估内容

1.事故归档、备案公布情况

2.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3.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4.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评估方法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

2.听取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汇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现状

3.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起草评估报告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情况

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于2024年1月25日,在朝阳县政府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1个事故责任单位、3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按县政府批复意见要求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3人)

1、赵某某,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朝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40%)的罚款处罚,经查,赵某某上一年年收入陆万元整(60000.00元),计处罚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

2024年1月24日,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月23日,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赵某某按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朝县应急罚〔2023〕03-01号),对其处以人民币24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止2024年4月3日,赵某某已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

2、苗某,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投资人和管理人,负责企业全面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未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朝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40%)的罚款处罚。经查,苗某上一年年收入陆万元整(60000.00元),计处罚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1月24日,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月23日,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苗某按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朝县应急罚〔2023〕03-02号),对其处以人民币24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止2024年4月3日,苗某已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

2024年1月25日,朝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朝阳县立案决定书朝公(刑)立字{2024}59号。

3、徐某某,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长,负责公司生产管理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40%)的罚款处罚。经查,徐某某上一年年收入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计处罚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1月24日,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月23日,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徐某某按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朝县应急罚〔2023〕03-03号),对其处以人民币24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止2024年4月3日,徐某某已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

2024年1月25日,朝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朝阳县立案决定书朝公(刑)立字{2024}59号。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人民币肆拾伍万元(4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4日,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月23日,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朝县应急罚〔2023〕03-04号),对其处以人民币45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2月7日,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交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朝阳县应急管理局同意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缴纳罚款时间延期至2024年5月6日。2024年4月3日,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罚款拾万元整(100000.00),剩余的叁拾伍万元(350000.00)截止到2024年5月6日未能按时缴纳。2024年5月7日,朝阳县应急管理局向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罚款催缴通知书(朝县)应急催{2024}01号,2024年6月24日,朝阳县应急管理局向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加处罚款决定书(朝县)应急加罚{2024}01号。截止2024年8月5日,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足额缴纳剩余的叁拾伍万元(350000.00)及加处的叁拾伍万元(350000.00)罚款,共计柒拾万元(700000.00)。2024年8月6日,朝阳县应急管理局向朝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8月8日,朝阳县人民法院出具行政裁定书(2024)辽1321行审25号,对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2、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2023年6月14日对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朝阳县环责改字〔2023〕19号),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处理车间”和环评评价要求不符,存在“未批先建”和“违反三同时”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对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另行处理。2024年1月12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对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3417.4元的罚款处罚,2024年4月25日,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罚款。

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2023年10月26日对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朝阳县环责改字〔2023〕30号),2023年9月9日23时50分,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处理池发生1起火灾事故。经查,该公司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方式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在2023年9月6日夜间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该预处理池加热原料油,因预处理池未在环评内进行评价,该预处理池未报批环评和未经验收便已投入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组织、收集危废,擅自收购轻燃料油进行生产作业等经营活动。建议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对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违法行为另行处理。2024年1月25日,经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内部审核,发现以上问题证据不足撤销处罚。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企业管理,建立领导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制定隐患排查整治方案、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根据《朝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9一般火灾事故的处理决定》和《事故调查报告》中所提出的各项处罚及防范措施,听取并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以及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通过开展评估工作,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直停产至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未全部落实,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

 

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9

一般火灾事故评估组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