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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县环罚决字〔2025〕第006号
发布时间:2025-04-16 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县环罚决2025006

朝阳县宝友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宝友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MA0YA3K75L                                         

地址:朝阳县大庙镇水泉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勘查发现:1、该公司厂区道路、矿石堆未采取洒水、苫盖、清扫等措施控制粉尘排放;2、该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破碎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54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县环罚先(听)告 [ 2025] 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27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柒拾元)。

合计罚款2127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壹仟贰佰柒拾元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朝阳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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