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朝阳县**兽药店 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朝阳县**兽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A10QTYP0C
住所(住址):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六家子镇***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谢*
身份证件号码:211321******20153X
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3月24日,朝阳县农业农村局接朝阳市营商环境局转投诉件,一位李先生在快手小店”平台购买朝阳县谢*兽药店经营的兽用处方药,商家未开具处方。2025年3月24日朝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朝阳县谢*兽药店经营者谢*进行了询问,经询问,他表示销售的两单兽用处方药均未开具兽用处方。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2025年3月28日电话联系举报人,举报人提供了购买兽药订单信息和购买兽药照片等信息。2025年4月1日朝阳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朝阳县谢*兽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提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快手小店”订单信息、经营兽药信息等相关证据材料。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你单位在“快手小店”平台未经兽药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两笔共计280.4元。因案发后买家申请退货,涉案两笔订单兽药产品已经退货退款,无违法所得。
你单位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序认定。
2025年4月18 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县农(兽药)罚告〔2025〕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你单位在“快手小店”平台销售兽用处方药,未开具兽用处方,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的规定。
关于本案货值金额。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经查,当事人经营兽药订单价格280.8元。因案发后买家申请退货,涉案两笔订单兽药产品已经退货退款,无违法所得。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购买货值金额五百元以下,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轻微,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3500元整。
当事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项缴纳至辽宁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5年 4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