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县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决定
朝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县农(渔业)罚〔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5-09 来源:朝阳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曹*忠                                       

住址:朝阳市朝阳县根德乡付家窝铺村。

身份证件号码:211321**********73

  当事人曹*忠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月16日,朝阳县公安局根德营子派出所接到110指令指派到达现场,发现当事人曹*忠在朝阳县根德营子乡敬老院附近的根德营子河里,使用变压器等电鱼设备电鱼,现场清点鱼类共计93条。2025年1月17日,朝阳县公安局根德营子派出所将此线索移送朝阳县农业农村局。朝阳县公安局根德营子派出所随案移送关于移交曹*忠使用设备进行电鱼线索的函1份、随案移送清单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据保全决定书1份、证据保全清单1份、通(告)知记录1份、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电鱼工具1套(电瓶1块、逆变器1个、导电棍1根、渔网兜1个、下水裤1条)、鱼类共计93条(已全部死亡)。

  2025年1月17日,经朝阳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对曹*忠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到达朝阳县根德营子乡开展现场勘验,电话通知当事人曹*忠到场,出示执法证,由当事人曹*忠指认了电鱼地点。随后,在朝阳县公安局根德营子派出所,由朝阳县农业农村局种业水产服务部水产类官方兽医及执法人员对涉案鱼类进行分类称重,涉案渔获物93条1002克(已全部死亡),其中鲫鱼13条371.2克、白鱼50条438.5克、杂鱼30条192.3克。同时,当事人曹*忠还指认了电鱼所用工具1套,其中电瓶1块、逆变器1个、导电棍1根、渔网兜1个、下水裤1条。现场勘验过程当事人全程在场,执法人员已拍照留存。同时,执法人员对涉案财物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曹*忠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身份证复印件1张。并对涉案渔获物93条1002克予以先行处置(通过掩埋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日,对当事人曹*忠捕捞所用工具认定为农业部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电鱼机);非法捕捞方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电鱼)。2025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曹*忠再次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曹*忠提交了申请书(资源损害修复),并签订《禁渔守法承诺书》。2025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对涉案渔获物进行价格认定。经朝阳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对涉案渔获物进行市场询价,根据3家市场经营者提供的3月23日市场平均价进行认定。涉案渔获物每公斤价格认定为:鲫鱼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8元/公斤,白鱼销售价格为人民币21元/公斤,杂鱼销售价格人民币37元/公斤。涉案渔获物鲫鱼371.2克(0.37公斤),认定金额为人民币6.66元;白鱼438.5克(0.44公斤),认定金额为人民币9.24元;、杂鱼192.3克(0.19公斤),认定金额为人民币7.03元,涉案渔获物认定金额合计人民币22.93元。2025年3月24日,执法人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市场询价。由朝阳县农业农村局水产类官方兽医、种质水产服务部副部长及执法人员共计6人初步评估测算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研究拟定了《曹*忠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涉案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生态修复方案》。2025年3月25日上午,执法人员将《曹*忠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涉案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生态修复方案》送达当事人曹*忠。同日下午,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当事人曹*忠与朝阳县元宝山渔业苗种繁育基地签订了《资源损害修复苗种购买协议书》,购买了价值1000元鱼苗(瓦氏雅罗鱼、鲤鱼、草鱼、鲫鱼),并将于2025年4月份在执法人员现场监督下投放于小凌河流域,用于资源损害修复。


  经查,当事人曹*忠于2025年1月16日,在朝阳县根德营子乡敬老院附近的根德营子河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及《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实施下列损害、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一)以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及《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实施下列损害、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一)以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当事人曹*忠于2025年1月16日,在朝阳县根德营子乡敬老院附近的根德营子河里电鱼的行为,应予认定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关于本案涉案渔获物金额、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金额。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农办渔﹝2020﹞24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执法人员对涉案渔获物金额认定为22.93元。2025年3月24日,经专家论证会议通过了曹*忠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涉案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生态修复方案。建议当事人曹*忠购买价值1000元的鱼苗(瓦氏雅罗鱼、鲤鱼、草鱼、鲫鱼均可),并于2025年4月份投放于小凌河,用于生态修复。同时,本机关还根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当事人履行修复义务的监督管理。履行修复义务情况可以作为案件处罚的参考。”的规定,起草了资源损害修复苗种购买协议书。2025年3月25日,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当事人曹*忠与朝阳县元宝山渔业苗种繁育基地签订了资源损害修复苗种购买协议书,购买了价值1000元鱼苗(瓦氏雅罗鱼、鲤鱼、草鱼、鲫鱼),用于资源损害修复。2025年4月份执法人员将现场监督当事人曹*忠履行协议,并作为案件处罚的参考。

  本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曹*忠在本案调查期间,全程积极配合,态度较好,主动书面申请资源损害修复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并签订《禁渔守法承诺书》,保证以后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捕捞活动。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曹*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2000元整。

2、没收渔具大浮力王牌逆变器1个、绿源牌电瓶1块、导电棍1根、渔网兜1个、下水裤1条。

3、没收渔获物93条1002克,其中鲫鱼13条371.2克、白鱼50条438.5克、杂鱼30条192.3克。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朝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