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它重点领域信息
2025年朝阳县县级以上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5-07-03 来源:朝阳县财政局
2025年朝阳县县级以上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序号 补贴项目 主管部门 补贴资金主管股室 补贴政策依据(文件、文号)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发放周期 咨询方式
       
1 城乡低保金 朝阳县民政局 社保股 1.《关于印发朝阳县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审核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关于印发朝阳县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3.《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城乡低保对象按户申请,申请特殊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原则上实行一次申办,分层分类施救,一般优先实行按户保障按户申请城乡低保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至少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我市户籍,且全部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均未享受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及特困救助供养等项救助.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城市低保均标准728元/月:农村低保标准7296元/年。 0421-2573184
2 孤儿保障 朝阳县民政局 社保股 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2.《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 意见》(辽民发〔2019〕66号) 孤儿生活补贴对象指父母死亡或者找不到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对象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病、重残、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机构月平均养育标准2079元 /人;散居养育月平均标准  1759/人。 0421-7196207
3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朝阳县民政局 社保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6〕1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7号)、《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辽民发〔2017〕46号)、《关于转发辽宁省困难群众救助等2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朝财函〔2024〕24号)、《关于调整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照护标准的通知》(朝民发〔2024〕8号)、《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朝民函〔2021〕31号)、《关于印发朝阳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朝民发〔2022〕17号)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47元;农村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  9492元。 0421-2573167
4 农村特困护理补贴 朝阳县民政局 社保股 《全省社会救助领域资金发放环节相关问题自查自纠工作方案》(辽民助函20257号 照料服务人一般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城市一般要求与特困人员在同一城市区域居住,农村一般要求同村组或实际距离不超过1.5公里,对于当前已经落实的照料服务人,经特困人员本人申请、村(社区)评议通过、乡镇(街道)同意,可以适度放宽1—2岁。 (分散供养)
全护理170元
半护理340元
全护理680元
(集中供养)
全护理170元
半护理510元
全护理1020元
0421-2576897
5 高龄失能困难老年 人补贴 朝阳县民政局 社保股 《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 知》(辽财社〔2015〕174号)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及标准:
补贴对象发给80周岁及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当前按照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
补贴对象发给60周岁及以上的经济困难、经评估确定为中度失能等级以上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当前按照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
每人每月50元。 0421-2573164
6 老年人高龄津贴 朝阳县民政局 社保股 《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县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的通知》(朝政办发〔2024〕44号) 高龄津贴对象发给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当前按照80-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80至89周岁其他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9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
80-89周岁其他老年人30元
80-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100元
90-99周岁老年人200元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1000元

0421-2573164
7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朝阳县民政局 社保股 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6号);2.《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辽民发〔2021〕36号)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辽宁省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对象为辽宁省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起始标准 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起始标准每人每 月不低于80元。 0421-2573185
8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朝阳县卫生健康局 社保股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10元/月/父母或者一次2000元 0421-8995829
9 特别扶助制度 朝阳县卫生健康局 社保股 《关于提高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辽卫发〔2022〕64号) 辽宁省户籍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满49周岁。曾经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且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伤残:640元/月/人、死亡: 810元/月/人。 0421-8995829
10 特别扶助制度 朝阳县卫生健康局 社保股 《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 社〔2022〕49号) 辽宁省户籍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满49周岁。曾经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且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一级:520元/月/人、二级:390元/月/人、三级:260元/月 /人。 0421-8995829
11 奖励扶助制度 朝阳县卫生健康局 社保股 《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80元/月/人 0421-8995829
12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社保股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2024〕19号) 符合优抚条件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10584元/年 0421-8988907
13 企业退休“两参”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社保股 符合优抚条件的企业工作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10584元/年 0421-8988907
14 带病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社保股 符合优抚条件的带病退伍军人 9888元/年 0421-8988907
15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社保股 符合优抚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30721元/年 0421-8988907
16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社保股 符合优抚条件的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3960元/年 0421-8988907
17 烈士子女、错杀人员子女生活补助 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社保股 符合优抚条件的烈士老年子女 8772元/年 0421-8988907
18 入朝民工民兵生活补助 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社保股 符合优抚条件的入朝民工民兵 21504.7元/年 0421-8988907
19 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 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社保股 符合优抚条件的复员军人遗属 15360.5元/年 0421-8988907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党员抚恤 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社保股 符合优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党员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 入党11976元/年;1945年9月3 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10824 元/年;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600元/年。 0421-8988907
21 烈士遗属抚恤 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社保股 符合优抚条件的烈士遗属 41856元/年 0421-8988907
22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 恤 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社保股 符合优抚条件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34956元 /年;病故军人遗属抚恤31968元/年。 0421-8988907
23 伤残抚恤 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社保股 符合优抚条件的1—10级伤残军人、伤残警察 按照伤残等级及伤残原因共26 个标准。 0421-8988907
24 村人畜防疫员务工补助 朝阳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股 (朝牧发〔2021〕141号) 村级动物防疫员 7000/年 0421-8992802
25 养殖环节补贴 朝阳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股 1、《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辽农畜〔2021〕65号)
2、《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养殖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0〕3号)
3、《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朝农发〔2021〕35号)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猪补助分两档:猪体长30cm(含)以上80元/头,30cm以下50元/头。牛羊无害化处理费用分两部分,一是收集费用,即动物由养殖场所收集运输到无害化处理中心的费用。肉牛、奶牛运输费用暂定为80元/头;二是处理费用,即对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环节产生的各项费用。标准暂定为:肉牛处理费用为200元/小牛(6月龄以内)和350元/大牛(6月龄以上)。肉羊处理费用(含运输费)80元/头。奶牛处理费用为250元/小牛(250公斤以下)和400元/大牛(250公斤以上)。 动物卫生监督所0421-8992839
26 农机购置补贴 朝阳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股 2021-2023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辽农机〔2021〕146号)、《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朝阳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农发〔2021〕154号)、《朝阳县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朝农机字〔2021〕19号)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按照省确定的补贴额实行定额补贴,约为购机额的30% 49天 朝阳县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0421-8992695
27 农机深松补助 朝阳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股 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4年深松作业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4〕131号)和《关于印发朝阳县2024年深松作业补助项目实施方案》(朝县农函〔2024〕30号)
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 25元/每亩 朝阳县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28 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补助 朝阳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股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辽宁省2024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辽农机〔2024〕54号)和《朝阳县2024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朝县农涵〔2024〕14号)
自愿实施保护性耕作农机合作社、农机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实行差异化补助:35元/亩、50元/亩、90元/亩 朝阳县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29 生猪良种补贴 朝阳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股 根据朝阳市农业农村局 朝阳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畜牧部分)实施方案的通知》(朝农畜发〔2021〕59号)及朝阳县畜牧局、朝阳县财政局《朝阳县2021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朝牧发〔2021〕55号)
对我县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场进行补贴 每头能繁母猪补贴不超过80元 朝阳县畜牧技术推广站
0421-8992822
30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朝阳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股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朝农发〔2024〕29号);《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朝阳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朝县农函〔2024〕24号)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85.71579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股
0421-8992680
31 因学致贫 朝阳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股 关于印发《辽宁省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辽人社〔2021〕25号) 脱贫户监测户家庭的中高职在校生 3000元/人 一年一次 8990506
32 村级水管员工资 朝阳县水务局 农业股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工程计划的通知》(辽水合﹝2012﹞14号) 全县村级水管员 8000元/人/年 按月、季度、年底结算等多种方式发放 基层股0421-2576892
33 小型水库库管员补助 朝阳县水务局 农业股 1.《辽宁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2017〕237号);2.《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水合〔2014〕5号);3.《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村级水管员和小型水库库管员管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水农水〔2016〕184号)
水利部门注册登记(除省直、市直管理)的小型水库库管员 10600元/库 一年 0421-8992619
34 凌河保护区退耕还河省补助资金 朝阳县凌河局 农业股 关于印发辽河凌河保护区河道综合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退耕还河范围家庭承包及国有农场耕地的农户 600元/亩 一年 0421-8996050
35 强制扑杀补贴 朝阳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股 1.《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农规〔2020〕6号)
2.《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辽牧发〔2017〕267号)
3、朝阳市防治非洲猪瘟指挥部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朝阳市生猪基础产能安全区和疑似非洲猪瘟扑杀补助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朝防指办发〔2018〕24号)
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我省纳入国家强制扑杀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马传贫和非洲猪瘟。 一、生猪补贴标准:(一)根据国家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贴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安全隔离区扑杀实行分级补偿标准。1、生产母猪 1200元/头(扑杀、无害化处理);2、育肥猪150kg以上,1200元/头(扑杀后可收购或销售);3、育肥猪100-150kg(含)以上,800元/头(扑杀后可收储或销售);4、育肥猪40-100kg(含)以上,500元/头(扑杀后可收购或销售);5、架子猪25-40kg(含)300元/头(扑杀、无害化处理);6、仔猪25kg以下,200元/头(扑杀、无害化处理)。(二)根据国家对非洲猪瘟扑杀标准,结合当前防控工作实际情况,对疑似(含可疑)非洲猪瘟扑杀补助实行分级补偿标准。1、生产母猪、育肥猪100kg以上,1200元/头;2、育肥猪40-100kg(含),800元/头;3、架子猪25-40kg(含)500元/头;4、仔猪 25kg(含)以下,300元/头。二、其他动物补贴标准: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据实结算,一次性发放。 动物卫生监督所0421-8992839
36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直补资金 朝阳县水务局 农业股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
大中型水库移民 600元/人 0421-8992666
37 村干部报酬 朝阳县财政局综改办 财政局综改办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委组织部转发〈财政部 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组发〔2016〕61号) 村两委班子成员 村书记、主任每人每年3.68万元,委员每人每年2万元 0421-8996696
38 离任村干部报酬 财政局综改办 财政局综改办 《辽宁省财政厅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转发〈财政部 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组发〔2016〕61号) 离任村干部 年满60周岁、任职满9年的每人每年2880元,9年以上的每人每年3840元 0421-8996696
39 中心户长工资 财政局综改办 财政局综改办 《辽宁省财政厅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转发〈财政部 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组发〔2016〕61号) 中心户长 每人每年600元 0421-8996696
40 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 县农业农村局 经建股 1.《关于印发辽宁省统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经〔2017〕26号);2.《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生产者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辽农农〔2024〕114号);3.《辽宁省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辽财经〔2018〕639号)
玉米、大豆生产者,到户 根据资金规模和补贴面积自行确定 0421-8999666
41 社会工作者生活补贴 朝阳县委社会工作部 政法股 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辽委办发〔2012〕31号)
2.《关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的通知》(辽民发〔2012〕30号)
到人 1.450/人
2.社区正职、副职、工作人员、三类岗位,按照800/600/400元标准,采取差异化办法确定薪酬提高额度,省级财政按照80%分档给予差别补助。
0421-8990158
42 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贴护林员劳务费 朝阳县林业和草原局 自然资源股 1.《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2.《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7〕280号)
国有单位和林农个人 国有10元/亩,非国有16元/亩
0421-8992997
43 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 朝阳县应急管理局 企业股 《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24-2025年度全国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应急函〔2024〕110号) 受灾群众冬春需救助人员 人均不低于90元 0421-8988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