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民罚决字〔2025〕第(001)号
当事人:朝阳县****公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朝阳县****公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
单位地址: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波赤村
法定代表人:王** 性别:男 年龄:43
身份证号码:372********4115 联系电话:138****7799
本机关于2021年9月16日对朝阳县****公墓有限公司违规销售超标准墓位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6月25日至2021年8月31日共销售超标准墓穴98个(面积超标同时碑高超高),违反了《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一款“新建公墓的每个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米,墓碑连同底座的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2米”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关于对朝阳县****公墓有限公司2018年6月25日至2021年8月31日超标准墓穴的销售收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询问笔录》《关于朝阳县****公墓有限公司超标准墓穴收益情况商定程序的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一款“公墓运营单位新建墓位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朝阳县民政部门行政执法“四张清单”》规定,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没收违法所得,不进行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据《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一款“墓碑高度超过标准的,处每一墓碑1000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决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67,248.96元;
2.罚款98,000 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265,248.9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7日内(自送达之日起计算)将行政处罚款缴入朝阳县财政局专户管理资金账户(账号:901***************031 开户银行:朝阳银行朝阳县支行 行号:313234000060)。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县民政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