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栏>公开领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行政处罚决定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县环罚决字〔2025〕第007号)
发布时间:2025-07-30 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县环罚决字〔2025〕7号

当事人名称:刘彬文                         

身份证号码:211302********1619                                         

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黄河路三段14号楼4单元703室

我局于2025年4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朝阳吉腾化工有限公司办公楼东北侧旱厕旁有一排污口正在排放浅黄色浑浊气味较强的污水到长方形井内,井内有一管道,管道上方有一缺口。执法人员向井内注水测试确定污水通过井内管道流入园区污水井,朝阳柳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4月24日当晚委托辽宁中环祥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办公楼东北侧排污口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了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NZH2025F0955)朝阳吉腾化工有限公司2025年4月24日办公楼东北侧排污口排放的水污染物值为:化学需氧量782mg/L、氨氮38.3mg/L、氯化物5691mg/L、总氮102mg/L,超出《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规定的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即化学需氧量300mg/L、氨氮30mg/L、氯化物1000mg/L、总氮50mg/L的标准,并且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有废水预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5722日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县环罚先(听)告 [ 2025 ]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朝阳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2025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