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朝阳县胜利乡****商店(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朝阳县胜利乡****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QNL5P
住所(住址):朝阳县胜利镇西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
身份证件号码:211321********4278
当事人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4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朝阳县胜利乡****商店在卖米面、粮油的屋内无证卖农药,接到举报后,本机关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门店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在进门处右手边有一排货架子,货架上面凌乱的摆放着菜籽和一些小袋子的兽药,右边货架子下面的地上有饲料和纸箱子,在左侧靠墙位置码放着化肥,左边靠窗的位置摆放着1箱农药,名称为:玉铎福克(限制使用)农药,屋内有一隔断间,在隔断间内码放着大量米面、粮油,执法人员让该店负责人孙**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该店负责人孙**称没有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根据《农药经营管理条例》对朝阳县胜利乡**综合商店,店内的1箱玉铎福克(限制使用)农药,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现场向该门市负责人孙**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执法人员对农药摆放位置、农药标签信息进行了拍照,对检查过程全程录像,由该门市负责人孙**确认无误后签字。
2025年4月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朝阳县胜利乡****商店(孙**)涉嫌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依法立案调查。
2025年4月8日执法人员对朝阳县胜利乡****商店负责人孙**进行了询问,调取了该门市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确定该门市负责人孙**为本案当事人,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限制农药的事实。
至此,朝阳县胜利乡****商店负责人孙**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农药的事实已全部调查清楚。
经查,当事人孙**2025年4月2日从朝阳市中心市场进了一箱玉铎福克(限制使用)农药,由物流车配送至该门市,进货价格为:11元每瓶,每箱20瓶,共计220元,货款是由物流车主代收,售卖价格为:15元每瓶,直至案发还未卖出,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围绕本案事实,本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朝阳县胜利乡****商店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认定。
2025年4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县农(农药)罚告〔2025〕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2025年4月30日,本机关负责人朝阳县胜利乡****商店负责人孙**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农药的行为进行案件小组讨论,讨论决定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内容。
本机关认为:朝阳县胜利乡**综合商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因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涉案农药未进行售卖,未造成严重后果,参照《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农药部分)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属轻微等级,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规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停止经营,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玉铎福克(限制使用)农药1箱。
2.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5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将罚没款项缴纳至辽宁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