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县环罚决字〔2025〕11号
当事人名称:朝阳县牟紫航家禽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牟国祥
社会信用代码:92211321MAD0LMBT21
地址:朝阳县大庙镇大庙村河东组
我局于2025年7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朝阳县牟紫航家禽养殖场存栏蛋鸡7000羽,属于养殖专业户。该养殖场将鸡粪直接排放至鸡舍南侧储粪池内,储粪池未做防雨、防渗、防漏措施,用土坝进行围挡。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县环罚先(听)告字 [ 2025 ]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300元(人民币大写:叁佰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朝阳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