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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县环罚决字〔2025〕第012号
发布时间:2025-08-26 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县环罚决字〔2025〕12号

当事人名称:朝阳广汇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金利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587325807H                                         

地址: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羊山镇高八尺村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朝阳广汇牧业有限公司有一配套化粪池1800立方米,一晾粪场450平米左右。现存栏母猪30头,猪崽120头。该场化粪池西侧有两处10平米左右荒沟,沟内有粪污残留。经询问现场负责人,猪舍的粪便通过水泥硬化的沟渠流进化粪池。由于冬季气温低,猪舍与化粪池之间的沟渠内的粪污结冰,导致猪舍的粪便流向化粪池的过程中,粪污没有全部流入化粪池,该养殖场晾晒场闲置。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5813日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县环罚先(听)告字〔2025〕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300元(人民币大写:叁佰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朝阳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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