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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县环罚决字〔2025〕第013号
发布时间:2025-08-26 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县环罚决字〔2025〕13号

当事人名称:朝阳县荣基畜牧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兴宇                          

社会信用代码:93211321MA0QF02058                                         

地址:朝阳县瓦房子镇大杖子村头道沟组

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朝阳县荣基畜牧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位于朝阳县瓦房子镇大杖子村头道沟组,法定代表人张兴宇,经营范围为肉鸡饲养、销售。现场有7栋鸡舍,处于空栏状态,1座1000㎡晾晒场。朝阳县荣基畜牧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5813日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县环罚先(听)告 [ 2025 ]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500元(人民币大写:贰仟伍佰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朝阳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2025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