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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发展和改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9-11 来源:朝阳县司法局


填报单位:朝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含实施层级)

检查方式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已建成的人防工程使用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对在建工程的施工安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5条、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条、43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3条;《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

 

 

朝阳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现场检查

 

2

对粮食收购的企业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3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朝阳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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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双随机  定期巡查  专项检查食存储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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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企业违反粮食仓储、运输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6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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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违反将不符合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行为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7条(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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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活动,违反国家规定行为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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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51条对其法定代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收入的一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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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活动,违反《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收储、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的;

(二)未定期对地方储备粮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粮食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

(三)未建立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的;

(四)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的;

(五)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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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活动,违反《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品种;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坏粮事故;

(四)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五)挤占、挪用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六)以地方储备粮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七)利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八)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九)其他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地方储备粮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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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活动,违反《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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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辽河油田燃气集团公司朝阳分输站的行政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6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朝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现场检查每周不少于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