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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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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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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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省、市、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部门规章】1.《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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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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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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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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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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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涉嫌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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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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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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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化妆品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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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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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等,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的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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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市、县按职责分级实施 |
5 |
对计量活动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 |
【部委规章】《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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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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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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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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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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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认证活动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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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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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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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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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修正)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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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含充装,下同)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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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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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检查及延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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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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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 |
市、县按职责分级实施 |
10 |
对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场所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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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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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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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8日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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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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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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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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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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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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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场所的行政检查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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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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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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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第2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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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8日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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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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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及延伸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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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市、县按职责分级实施 |
16 |
对药品经营企业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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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监督管理部门 |
现场检查 |
市、县按职责分级实施 |
17 |
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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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正)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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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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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合同行为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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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正)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的合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的当事人;(三)向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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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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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拍卖活动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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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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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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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野生动植物相关领域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年5月1日实施)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二)对野生动物进行检验、检测、抽样取证;(三)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令重新修改)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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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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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相关领域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旅游条例》(2015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质监、交通、食药监等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在旅游旺季游客密集的景区、景点现场受理和解决旅游投诉纠纷,依法查处非法从事导游和诱导、欺骗、强迫游客消费以及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旅游经营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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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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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价格、收费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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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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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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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
【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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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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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2025年6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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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条例(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部委规章】《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第三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者的促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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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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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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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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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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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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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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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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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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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食品抽样检验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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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二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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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委托食品承检机构实施 |
28 |
对企业标准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1990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发布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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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2023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发布,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对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特殊重点领域可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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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非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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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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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10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以及采取其他合法必要合理的措施。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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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及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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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名称、质量特色、标志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的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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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名称、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的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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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及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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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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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药品、医疗器械) |
省、市、县按职责分级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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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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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6 年 3 月 23 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部委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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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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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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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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