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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9-11 来源:朝阳县司法局

填报单位: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含实施层级)

检查方式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2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 根据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20193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726日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并施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3.
《食盐专营办法》 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11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3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省、市、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面积、人口数量、监管对象等情况,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履行食品监督管理职责。

【部门规章】1.《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12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8〕27号)
第三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署、协调、督导、检查。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用农2.《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三)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四)检查集中交易市场抽样检验情况;
   
(五)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六)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八)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10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2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 自20235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一)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三)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核人员或者设立广告审核机构。
本办法所称身份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等。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据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

 

3

对涉嫌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10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部委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2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 自20235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相关数据,包括采用截屏、录屏、网页留存、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

 

4

化妆品经营、
使用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1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11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部委规章】《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8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公布 自20221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等,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的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市、县按职责分级实施

5

对计量活动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9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量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排水计量(以下简称用水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水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建设、经济综合管理、环保、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用水计量的管理工作。

【部委规章】《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制造计量器具的质量、实际制造产品与批准型式的一致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公示行政处罚等信息。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计量站的监督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6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4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 根据20253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

 

7

对认证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9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2011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7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部委规章】
1.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7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9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11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 根据20158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9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11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根据202010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6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 根据20153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9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5.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045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1号公布 根据20229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批准工作;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工作。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依照认可准则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的能力评定及使用管理活动实施认可监督。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聘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管理。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

 

8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141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124日修正)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部委规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5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自20227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含充装,下同)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

 

9

对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检查及延伸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

市、县按职责分级实施

10

对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场所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2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

 

11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2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118日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201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

 

12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7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200591日起施行,20237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4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 根据20229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53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二次修订)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

 

13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场所的行政检查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2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423日施行)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7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200591日起施行,20237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4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 根据20229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53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二次修订)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

 

14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10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11日起施行;201310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第2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118日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201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

 

15

对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及延伸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市、县按职责分级实施

16

对药品经营企业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县级监督管理部门

现场检查

市、县按职责分级实施

17

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8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部委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3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根据20253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正)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8

对合同行为的行政检查

 

 

 

【部委规章】《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5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根据20253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正)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的合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的当事人;(三)向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9

对拍卖活动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199711日起施行;根据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1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9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10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0

对野生动植物相关领域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12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51日实施)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二)对野生动物进行检验、检测、抽样取证;(三)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10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令重新修改)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917日国务院批准,199310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312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自2013127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212日国务院批准199231日林业部发布 ;根据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1

对旅游相关领域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4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3101日起施行 ; 根据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2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51日起施行;根据202011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旅游条例》(20155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581日起施行;根据20179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质监、交通、食药监等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在旅游旺季游客密集的景区、景点现场受理和解决旅游投诉纠纷,依法查处非法从事导游和诱导、欺骗、强迫游客消费以及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旅游经营违法行为。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2

对价格、收费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5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99511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7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监督检查,是指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条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3

对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9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行政法规】
1.
《禁止传销条例》(20058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自2005111日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自2005111日实施,根据2017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

 

24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9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20256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条例(202311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公平竞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查处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部委规章】《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10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第三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者的促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5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 自20249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5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1229日修订)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310日修订)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部委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8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253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组织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在本辖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检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6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4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等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7

对食品抽样检验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2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部委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8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 根据20229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3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承检机构抽样。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样品费用。
 
第十三条 抽样单位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抽样人员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示抽样检验告知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由承检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任务委托书。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抽样单位和相关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委托食品承检机构实施

28

对企业标准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12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941日起施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114日修订,20181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19904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发布根据20243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部委规章】《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20238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发布,于202411日起正式施行)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对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特殊重点领域可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非现场检查

 

29

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10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 自202212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以及采取其他合法必要合理的措施。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县(区)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及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30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名称、质量特色、标志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的日常监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 自20242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名称、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的日常监管。

 

县(区)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及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31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2.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药品、医疗器械)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化妆品)

省、市、县按职责分级实施

32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6 3 23 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4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对涉嫌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严重缺陷的商品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部委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2017315日起施行;根据202010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依法履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

 

33

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10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10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7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抽查检验等监管措施,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