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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卫健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9-11 来源:朝阳县司法局


填报单位:朝阳县卫生健康局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含实施层级)

检查方式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

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4126日修订)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朝阳县卫生健康局

现场监督检查、随机抽查

 

2

对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61日施行)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329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朝阳县卫生健康局

现场监督检查、随机抽查

 

3

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11日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朝阳县卫生健康局

现场监督检查、随机抽查

 

4

对学校的行政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日施行)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朝阳县卫生健康局

现场监督检查、随机抽查

 

5

对煤矿、非矿山、冶金、建材等产生职业危害的重点行业领域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1229日修正)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朝阳县卫生健康局

现场监督检查、随机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