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和收费标准的建议》(第28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9-19 来源:朝阳县教育局
刘明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和收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经我局与朝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文件要求,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一些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因此,目前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不允许收取住宿费。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5〕328号)文件要求,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清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清单之外收费项目。清单中未涉及寄宿制学校相关收费项目,因此寄宿制学校不能收取相关费用。
下一步,我局将高度重视此项建议,持续关注政策动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及时向人大汇报工作进展。
信息来源: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