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县环罚决字〔2025〕15号
当事人名称:朝阳富莱农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海珍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MADRXF1106
地址:辽宁省朝阳县波罗赤镇肖三家子村九组
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8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辽西北区域监察局交办任务,前往位于辽宁省朝阳县波罗赤镇肖三家子村九组的朝阳富莱农牧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25年3月6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同年6月 26日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该公司建有2栋猪舍(每栋面积3000㎡),以及1座容积为3750m³ 的化粪池。该化粪池虽采取了防渗措施,但顶部未加盖,缺乏防雨淋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县环罚先(听)告字〔2025〕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5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朝阳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