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县环免罚字〔2025〕002号
当事人名称:朝阳澳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庆海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MA0Y1TRK8W
地址: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瓦房子镇上三家子村南组
我局于2025年8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朝阳澳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朝阳澳成锰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25日办理了关于《朝阳澳成锰业年产20万吨富锰渣建设项目》项目备案证明(朝县审批建一备〔2020〕53号),该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现有1座120m³高炉、步进式烧结机1座、4组布袋除尘器,上述设备于2021年10月份建成,至今一直未投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免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县环免罚先(听)告字〔2025〕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文件《关于印发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朝环发〔2023〕13号)中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或者实施停产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朝阳澳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对朝阳澳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免于处罚。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2025年 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