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一)强化党的建设。各地教育部门要统筹谋划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指导民办学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学校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校有机统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充实党务工作力量,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二)推进双向任职。各地教育部门要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在学校管理中的职责。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理)事会,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的学校,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进入董(理)事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
二、严格落实分类管理
(三)实行分类管理。各地教育部门要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不再新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规范法人治理。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民办学校建立完
善章程。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民办学校要健全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 5 人,其中 1/3 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校长担任。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 5 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严格规范日常管理
(五)规范办学行为。各地教育部门要建立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专项督查工作机制,定期与不定期督查民办中小学办学行为,对发现的违规问题,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民办中小学校要按办学规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编制标准配齐配足教职工,合理配备学科教师满足课程设置需要,确保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要严格按照每年不少于 72学时,五年不少于 360学时的标准,组织教师开展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培训,教师培训费不低于年度学校业务活动成本 5%;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心理健康、实验、科学、劳动实践和生活、运动场所,完善设施设备,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规范教育教学管理,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和睡眠时间达到规定要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六)规范年度检查。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年检,实施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年检等次为“合格”的民办学校,可正常招生办学。年检等次为“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整改复查仍未合格的民办学校,教育部门要缩减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年检等次为“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教育部门要缩减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连续两年年检等次“不合格”的,教育部门要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无故不参加年检的学校,年检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民办学校,教育部门要及时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严格规范财务管理
(七)规范收费行为。各地教育部门要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进行监管,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 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教育收费风险预警、信访受理、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设立民办学校收费监管银行专用账户。非营利民办学校高中阶段的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公平、合法、诚信原则,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学生家庭承受能力,以及学校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非营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其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严禁学校或其他机构、组织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并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全部缴入唯一的银行监管账户,并向受教育者开具财税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民办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应按学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要根据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开展,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教育部门要对违规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民办学校,缩减招生计划,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八)规范收费流程。各地教育部门要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流程。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学校门户网站常年规范公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以及相关减免、退费规定,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要在招生简章中载明学校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学校实施收费时,实际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与学校收费公示栏、招生简章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致,严禁虚假宣传。
(九)强化财务监管。各地教育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维护学校办学资金安全、保持学校必要的资金支付能力、确保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等。民办学校学费等办学收入应全部纳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的监管银行账户,严禁民办学校举办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辖区内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制度,设定账户最低限额和大额资金支付监管办法,并建立大额资金支付预警机制,对于非法抽逃资金、违规乱收费、违规进行关联方交易、违规进行民间借贷等损害学校、师生利益的行为严肃处理。民办学校要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用于学校的运营发展。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五、严格规范招生管理
(十)规范招生宣传。各地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中小学的招生工作,认真审定民办中小学的招生资格,严格审核招生简章,对民办学校虚假广告和违规招生行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做出严肃处理。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应报送审批机关备案,发布内容与备案内容保持一致,如实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学校性质、学习形式、学制、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民办初中、高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本校升学率及中考、高考状元信息。
(十一)规范招生录取。各地教育部门要根据学校的发展情况下达每年的招生计划。民办义务阶段招生要严格按照属地教育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不得跨区域招生,严禁无计划、超计划和提前招生;严禁与校外培训机构、个人合作或运用社会机构测试、竞赛结果录取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 “掐尖”招生或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以免学费、给予奖学金等不正当手段承诺招生。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多于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未被录取的,应指导家长及时到符合条件的其他义务教育学校报名。民办普通高中阶段由属地教育部门按当年招生政策统一录取,学校不具备自行录取资格。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规范学籍管理,严禁无学籍就读,确保人籍一致。
六、完善工作机制
(十二)建立协调机制。各地教育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担当和统筹协调,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协作机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十三)加强日常监督。各地教育部门要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专项督导检查等手段,对民办学校的安全、收费、卫生防疫、教育装备产品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完善教职工管理、教学管理、德育管理、学生管理、招生管理、资产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
(十四)完善处罚机制。各地教育部门要完善民办学校违规办学处罚机制,依法对招生、办学经费管理使用、重大事项变更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加强执法力量,加大督导检查,强化常态化监管,形成持续震慑。对违规办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要严格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健全监督机制。各地教育部门要健全民办教育监督管理机制,设立投诉热线、信箱、电子邮箱等,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社会监督员制度,可聘请“两代表一委员”、责任督学、媒体记者、学生家长等组成社会监督员队伍,对辖区内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要充分发挥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行业监督的作用。
| 朝阳市教育局 2025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