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根据本单位“三定”方案,核心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民政事务的规划、管理与监督检查;承担民政公共服务供给、民政专项工作推进、民政政策落实保障等任务;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本单位内设机构共3个,分别为综合部、社会救助和福利部、社会事务部,分支机构3个,分别是朝阳县婚姻登记处、朝阳县农村困难家庭病人常年托管中心、朝阳县老年养护院;下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1个,为朝阳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上述机构均纳入2026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三)人员情况
截至2025年末,本单位实有人员72人,其中行政编制10人、事业编制61人、工勤编制1人;离退休人员36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36人);临时聘用人员114人。
二、2026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总体情况
2026年本部门收入预算总计10265.93万元,较上年预算数11208.99万元下降8.41%。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0265.93万元,占收入总额的100%;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占收入总额的0%;其他收入0万元(含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按需细化),占收入总额的0%。收入增减主要原因: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缩非刚性补助资金。
2026年本部门支出预算总计10265.93万元,与收入预算持平(遵循收支平衡原则)。其中:基本支出1240.57万元,占支出总额的12.08%;项目支出9025.36万元,占支出总额的87.92%。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1165.03万元(保障干部职工工资福利、社保缴费等),公用经费75.54万元(保障机构日常运转);项目支出主要用于社会福利项目、残疾人事业、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项目等重点工作推进。
(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26年本部门财政拨款收入预算10265.93万元,较上下降8.41%,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0265.9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财政拨款支出预算10265.93万元,按功能分类主要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151.4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45.7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8.66万元等。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1. 基本支出:2026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240.5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165.03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132.23万元(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3.83万元(含离退休费、抚恤金、住房公积金等);公用经费75.54万元,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75.54万元(含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2. 项目支出:2026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9025.36万元,主要安排社会福利支出1072万元、残疾人事业支出1169.4万元、最低生活保障支出3257.2万元、 临时救助支出123万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2880万元、其他生活救助支出9.36万元、敬老院取暖费支出165.6万元、社工工资348.8万元等。所有项目均已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明确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确保资金精准高效使用。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6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总计5.4万元,较上年预算数5.4万元持平。具体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0万元,与上年持平/增长/下降0%。无相关出访计划,故预算为0;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5.4万元,其中购置费0万元、运行维护费5.4万元,较上年持平。
(3)公务接待费:预算0万元,较上年增长/下降0%。主要用于接待上级检查督导、外地考察交流、专项工作对接等公务活动,按标准控制接待人数、批次和经费规模,杜绝铺张浪费。
(五)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 机关运行经费:2026年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预算75.54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印刷费、物业费、维修(护)费等日常运转支出,较上年增长/下降20.31%。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缩非必要开支。
2. 政府采购情况:202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
3. 国有资产情况:截至2025年末,本单位固定资产原值434.56万元,其中房屋及构筑物260.18万元(面积234.98平方米)、车辆4台(原值45.8万元)、通用设备455.56万元;2026年计划新增资产配置0万元。
4. 预算绩效情况:2026年本部门所有项目均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为提升民政公共服务效能、高质量完成民政专项工作任务、保障困难群体合法权益、优化资金配置效益等。绩效目标已录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接受全过程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名词解释
1. 部门预算:指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履行职能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依法批准的部门综合收支计划。
2. 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3.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 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 “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4.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5.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三、公开信息说明
本单位对公开的预算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对公开内容有疑问,请与本单位联系。
联系人:徐广兄 联系电话:8997995
公开单位:朝阳县民政局
公开日期: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