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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司法局2026年度部门预算公开
发布时间:2026-01-15 来源:朝阳县司法局


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根据本单位三定方案,核心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法治建设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查工作。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负责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清理、备案和汇编工作负责各乡镇场(街)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的统一部署拟订法治宣传教育实施规划,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开展涉外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县政府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对县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代理县政府行政诉讼和以县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县政府法律事务咨询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协助落实县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负责本系统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政治机关建设工作。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查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本单位内设机构共11个,办公室、财务装备股、政治处、法治宣传股、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行政执法监督股、社区矫正股、行政复议股、法治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规范性文件审查股,下设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上述机构均纳入2026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三)人员情况

截至2025年末,本单位实有人员69人,其中行政编制57人、事业编制7人、工勤编制5人;离退休人员49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49人);临时聘用人员14人。

二、2026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总体情况

2026年本部门收入预算总计1375.1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375.18万元;2026年本部门支出预算总计1375.18万元,与收入预算持平。其中:基本支出1251.03万元;项目支出124.15万元。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1131.02万元(保障干部职工工资福利、社保缴费等),公用经费120.01万元(保障机构日常运转);124.15万元项目支出主要用于调解员等项目。

(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26年本部门财政拨款收入预算1375.1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375.18万元。财政拨款支出预算1375.18万元,按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071.4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2.2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60.58万元、城乡社区支出90.87万元等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1. 基本支出:2026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251.0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131.02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131.02万元(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离退休费、抚恤金、住房公积金等);公用经费120.01万元(含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办公设备购置等)。

2. 项目支出:2026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124.15万元,所有项目均已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明确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确保资金精准高效使用。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6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总计48.6万元。具体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48.6万元。

3)公务接待费:预算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 机关运行经费:2026年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20.01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印刷费、物业费、维修(护)费等日常运转支出。

2. 政府采购情况:202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

3. 国有资产情况:截至2025年末,本单位固定资产原值1170.05万元,其中房屋及构筑物652.2万元、车辆120万元、专用设备100万元、通用设备50万元、设备及家具247.85万元。

4. 预算绩效情况:2026年本部门所有项目均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为绩效目标已录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接受全过程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名词解释

1. 部门预算:指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履行职能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依法批准的部门综合收支计划。

2. 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3.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 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 “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4.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5.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三、公开信息说明

本单位对公开的预算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对公开内容有疑问,请与本单位联系。

联系人:林喆 联系电话:8993159

 

 

 

公开单位:朝阳县司法局

公开日期:2026115

2026司法局部门预算批复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