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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县环免罚字〔2026〕001号
发布时间:2026-01-29 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


朝县环免罚字〔2026〕001号

当事人名称:朝阳县金兴再生资源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春旭                          

社会信用代码:92211321MAEY23P79D                                         

地址:朝阳县房子镇杨树沟村三组

我局于2026年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月7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执法二中队,到位于朝阳县瓦房子镇杨树沟村三组朝阳县金兴再生资源加工厂(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加工厂新建固废资源加工再利用项目未通过环保审批,已开工建设,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6121日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免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罚先(听)告2026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文件《关于印发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朝环发〔2023〕13号)中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或者实施停产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朝阳县金兴再生资源加工厂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对朝阳县金兴再生资源加工厂免于处罚。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2026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