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县环罚决字〔2026〕1号
当事人名称:朝阳秋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金声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667251924Y
地址:辽宁省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
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16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前往位于辽宁省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的朝阳秋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查,朝阳秋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中频电炉熔化工序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配套布袋除尘器风机未运转导致电炉烟气无组织排放。该公司也未能提供除尘器设施运行记录,经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安环部长)李凡,其表示没有建立除尘器设施运行记录,布袋除尘器一直未更换过。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6年3月2日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县环罚先(听)告字〔20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朝阳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2026年 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