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县环罚决字〔2026〕2号
当事人名称:朝阳县轩特畜牧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辉
社会信用代码:92211321MAEHP5WB1L
地址:朝阳县木头城子镇徐家村
我局于2026年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2月9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朝阳县轩特畜牧养殖场(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该养殖场化粪池已采取防渗措施,但未落实防雨措施。检查发现该养殖场西南侧化粪池存在猪粪水外溢现象,溢流至西南侧山沟,沿途形成结冰。经调查了解,该养殖场因吸粪车发生故障,未能及时抽取清运粪污,导致化粪池满溢;且期间仅有饲料员在场值守,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6年3月23日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县环罚先(听)告字〔202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8000元(人民币大写:捌仟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朝阳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