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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行政处罚决定书朝县环罚决字〔2026〕4号
发布时间:2026-04-28 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县环罚决字〔2026〕4号
当事人名称:朝阳县宇航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平伍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353572952D                                        
地址:辽宁省朝阳县松岭门蒙古族乡大二台村三组
我局于2026年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2月6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到朝阳县松岭门乡大二台村三组朝阳县宇航牧业有限公司检查。经查,在2026年2月2日,朝阳县宇航牧业有限公司集污池内的粪水在还田时,因天气原因造成管道破裂,未及时发现导致猪粪水流到村民地里及坟墓周边。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6年4月17日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县环罚先(听)告字〔2026〕第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8000元(人民币大写:捌仟元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朝阳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2026年 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