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住所(住址):朝阳县胜利镇大黄杖子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无
身份证件号码:211321****4273
当事人陈*伟屠宰、经营、运输死因不明的动物(牛)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04月25日,朝阳县胜利镇村民陈*伟以5000元在朝阳县西五家子乡养殖户窦*起家购买一头死牛。由朝阳市公安局联合朝阳县公安局及朝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朝阳县胜利镇陈*伟家前方正在分割死牛过程中发现。当日朝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联系我局前往现场。
2025年04月29日,朝阳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嫌刑事犯罪。
2025年04月30日,我局将该案移交朝阳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受理。
2025年12月26日,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陈*伟不予起诉。
2026年01月08日,朝阳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朝阳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行政处罚。
2026年01月14日,朝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时所购买牛的价格进行询价,询价价格为20元/千克。
2026年01月16日,朝阳县农业农村局再次立案调查,我局结合朝阳县公安局对当事人及涉案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我局调查情况,陈*伟屠宰、经营、运输死因不明的动物(牛)的行为的事实调查清楚。
2026年03月24日,我局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并作出了对陈*伟的处罚金额的决定。
朝阳县胜利镇村民陈*伟以5000元在朝阳县西五家子乡养殖户窦*起家中购买一头死牛,运回朝阳县胜利镇大黄杖子村陈*伟家北侧空地处,将死牛用铲车前斗挂起进行分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规定。
2026年03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陈*伟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县农(动监)罚告〔2026〕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
2026年04月08日,陈*伟对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牛的市场价格的询价结果不予认可。向我局书面申请听证。
因当事人陈*伟对执法人员的询价价格不认可,我局决定再次询价,于2026年04月10日向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申请协助我局对涉案标的的市场价值进行询价评估,并做出指导评估意见。当日,我局就收到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单位朝阳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询价评估函的复函》。
2026年0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陈*伟直接送达了《听证通知书》。
2026年04月20日,我局公示了陈*伟涉嫌屠宰、经营、运输死因不明动物(牛)案举行公开听证的《听证会公告》。
2026年04月22日,当事人陈*伟委托他人向我局书面申请听证会议延期,我局认为延期申请理由不充分,不予批准。
2026年04月24日,我局召开了陈*伟屠宰、经营、运输死因不明的动物(牛)案的听证会。
2026年04月30日,我局出具听证报告,并对陈*伟涉嫌屠宰、经营、运输死因不明的动物(牛)案,给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听证主持人和两名听证员合议后认为:调查人员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成立;朝阳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关于辽宁省朝阳县农业农村局询价评估函的复函》认定涉案期间动物(牛)的市场价格客观公正、符合实际,因调查人员对涉案牛询价的市场价格在朝阳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价格范围之内,建议承办机构维持原行政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按照《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属于一般情形: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当事人陈*伟在执法人员办案期间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良好,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对陈*伟处:1.没收违法所得动物;2.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的16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陈*伟屠宰、经营、运输死因不明动物(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陈*伟改正屠宰、经营、运输死亡动物的行为,出现或者发现死亡动物,应当联系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告知情况,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会对死亡动物进行收集并无害化处理),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牛尸体1具(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2.罚款171200元。(535千克×20元/千克×16倍=171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将罚没款项缴纳至辽宁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