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娜
住所(住址):辽宁省朝阳县七道岭镇双庙村大四家子四组0139号
身份证件号码:211321****2874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01月29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同日13时,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举报现场七道岭镇双庙村大四家子组,现场发现一辆电动三轮车上摆放动物产品(牛),执法人员向该男子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电动三轮车和动物产品(牛)为当事人所有,三轮电动车停放在当事人家门前,三轮电动车上摆放零散动物产品(牛肉重量:29.93千克)、一把刀、一个磨刀棒和装肉的塑料袋子;三轮电动车东侧倚靠一个编织袋,袋子内装牛骨(29.95千克);袋子东侧空地上堆放一张牛皮(黄白花色)地上有血染痕迹,牛皮旁有一个屠宰挂架,挂架有一个倒链手拉葫芦,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全程陪同。
随即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由刘*娜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经执法人员询问,刘*娜未能提供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向本机关负责人汇报后,依据《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对其:牛骨29.95千克;牛肉29.93千克;牛皮1张;刀1把;磨刀棒1个;倒挂链1套进行登记保存,异地保存在朝阳县农业农村局,并当场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朝县农(动监)先登〔2026〕1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朝县农(动监)物单〔2026〕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朝县农(动监)责改〔2026〕1号)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当场直接送达。
2026年02月02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根据现有证据与事实情况,该案刘*娜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至此,朝阳县七道岭镇双庙村刘*娜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行为的事实以调查清楚。
2026年02月0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朝县农(动监)先处〔2026〕1号)、《处理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朝县农(动监)物处〔2026〕1号)。
2026年03月24日,我局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因当事人宰杀牛后,牛肉送亲属一部分,自留一部分,剩余牛肉正在销售中,销售的方式为现金交易,难以确定被宰杀牛的重量。按照《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适用情形为“轻微”,货值金额难以确认即畜禽产品已售出,按一般情形处罚,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屠宰的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围绕本案事实,本机关调取的证据真实、合法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刘*娜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认定。
2026年04月0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县农(动监)罚告〔2026〕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刘*娜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依据《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条例规定,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屠宰的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认的,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从事畜类屠宰活动的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从事禽类屠宰活动的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当事人两年内未发生过行政处罚行为,且调查过程中较为配合,主动拆除屠宰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屠宰工具:刀1把、磨刀棒1个、倒挂链一套;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柒拾元整(¥:270元整);
3、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陆仟贰佰柒拾元整(¥:627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将罚没款项缴纳至辽宁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