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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兴泰矿业有限公司“1·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发布时间:2026-06-02 来源:朝阳县


20261309时许,朝阳县兴泰矿业有限公司开展废弃平硐封堵及生态恢复治理期间,在二采区废弃平洞附近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2.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朝阳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朝阳县公安局、朝阳县自然资源局、朝阳县总工会、朝阳县古山子镇人民政府等有关人员组成的朝阳县兴泰矿业有限公司1·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朝阳县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朝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实地调查、查阅资料、分析研判、人员询问、司法鉴定和专家技术分析、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事故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现场勘查、专家技术分析和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了人为破坏、自然灾害等因素引发事故的可能。事故调查组认定,朝阳县兴泰矿业有限公司1·30”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起事故企业存在迟报行为。

一、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朝阳县兴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矿业公司),位于辽宁省朝阳县某某镇某某村。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该矿始建于1999年,原名为朝阳县某某铁矿,2014年更名为朝阳县兴泰矿业有限公司。矿山的设计生产规模30.0万吨/年,原为露天开采,现全部转入地下开采。目前公司持有采矿许可证,证号:C210000200812212000XXXX生产规模:30.0万吨/年;矿山面积:3.681平方公里;有效期限:壹年陆个月,自2025211日至202688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FM安许证字〔2016YN0340XXX,有效期:20161230日至20191229日。兴泰矿业有限公司目前正在履行“三同时”相关手续,企业目前处于停产状态。

(二)恢复治理及废弃平硐封堵情况

202311月,兴泰矿业公司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自查自验报告,进行了矿山恢复治理工程。覆土厚度符合复垦林地质量要求标准,达到了绿化和植被恢复要求。2024325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和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同意对该项目进行验收,并颁发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合格证(事故地点位于矿山治理恢复范围内)。2024820日,朝阳地区突发重大雨情,把原恢复治理项目部分冲毁,202511月,朝阳县自然资源局要求兴泰矿业公司将冲毁区域五个点位进行恢复治理。

2025122日,朝阳市自然资源局下发《朝阳市封堵整治废弃矿井(洞)指导意见(试行)》的函(朝自然资函〔202530号)要求,对废弃矿井(洞)进行封堵。

(三)事故现场勘验和技术分析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兴泰矿业公司二采区废弃平硐口附近。经专家现场勘查,该事故地点为历史开采形成的平硐口处,进入该平硐口有一沟槽,沟槽宽度约3米,沟槽最深处约10米,该沟槽两帮接近直立,并多处有浮石。距离平硐口约5米处有一渣堆,高约8米,该渣堆靠近沟槽一侧,坡面较陡。

(四)尸体检验情况

曹某某,性别:男,40岁,身份证号码:21138119861011XXXX,辽宁省北票市某某乡某某村某组居民。

辽宁省朝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202627日出具司法鉴定书(朝县)公(司)鉴(法医S)字〔202601号,该项检验由朝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白云鹏、郭明英、冯浩承担,参照《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147-2019》《法医学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规范GA/T168-2019》《法医学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GA_T150-2019》《法医学中毒尸体检验规范GA_T167-2019》,对曹某某的尸体进行检验。

鉴定意见:曹某某符合内脏破裂出血死亡

(五)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董事长赵某某(法定代表人)兴泰矿业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总经理赵某某,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全面工作(未取得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副总经理刘某某,负责采矿生产安全工作(未取得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副总经理孙某某,负责选矿厂生产安全工作;副总经理刘某某,负责公司安保、用电工作;总工程师吕某某,负责公司生产技术;安全科长王某,负责公司生产安全及安全科日常工作。

事故发生时,兴泰矿业公司未编制废弃平硐封堵及恢复治理项目施工方案。该单位雇佣蒲某某,身份证号码:61232319740208XXXX(废弃平硐封堵及恢复治理项目施工承包人)、钩机司机曹某某,准备废弃平硐封堵及恢复治理工程,兴泰矿业公司未组织上述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废弃平硐封堵及恢复治理区域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6123日,兴泰矿业公刘某某联系蒲某某,让他到公司研究一下二采区废弃平封堵和恢复治理的工程情况。随后,他们到二采区废弃平硐附近查看。刘某某建议先把里面的废弃平硐进行封堵,之后再进行恢复治理,蒲某某同意此意见,后续的工作由蒲某某实施进行。

20261308时许,蒲某某联系曹某某,到兴泰矿业公司二采区废弃平硐附近,查看封堵和恢复治理工程的现场情况。9时许,二人来到平硐沟槽附近现场,在距离平硐洞口大约56米处有一斜坡,曹某某独自一人爬到斜坡上面查看工程情况,该斜坡顶端到地面约8米左右,蒲某某站在下面。这时,曹某某左脚突然踩空,从斜坡上跌落至地面。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12.8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蒲某某见他趴在地上,左胳膊压在身下,蒲某某询问哪里受伤了,曹某某回答:“胳膊好像骨折了,不能走了”。随后,蒲某某将曹某某背到沟槽外面,开车将他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在去医院的途中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通知曹某某家属,二人在朝阳市龙城区召都巴镇与救护车相遇,随后由急救车辆把曹某某送往朝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救治。

1301120分,曹某某因伤势过重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善后抚恤工作第一时间已完成,没有发生不良社会影响。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处置情况

202613012时许,蒲某某向公司刘某某进行报告,刘某某立即向赵某某进行了汇报,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赵某某重新找人核实,截止到13时许,确定该起事故相关信息,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报告,企业存在迟报行为。

1301310分,县应急局接到报送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按程序向朝阳县委、县政府及市应急局等相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朝阳市应急局、朝阳县人民政府、朝阳县事故调查组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蒲某某进行了救援,并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未因救援不当导致事故扩大。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蒲某某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情况下带领曹某某,盲目登上沟槽底部形成的碎石堆上面,因碎石堆紧邻沟槽边帮,坡面较陡,致使曹某某脚下失稳跌落致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未编制废弃平硐封堵及恢复治理项目施工方案;未对废弃平硐封堵及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未对准备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盲目组织人员进入现场查看;企业安全管理缺失,对外部人员擅自进入危险区域未进行有效管理。

2.废弃平硐口沟槽两侧边帮较陡,且有大量浮石,沟槽两侧边帮及沟槽入口处未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志。

3.人员进行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置,企业相关人员未进行有效提醒。

4.安排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组织废弃平硐封堵及恢复治理施工。

四、事故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兴泰矿业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安排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组织废弃平硐封堵及恢复治理施工;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沟槽两侧边帮及沟槽入口处未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对废弃平硐封堵及恢复治理区域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未编制废弃平硐封堵及恢复治理项目施工方案;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未第一时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报告,迟报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曹某某,男,钩机司机。安全意识单薄,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情况下,盲目登上沟槽底部形成的碎石堆上面,因碎石堆紧邻沟槽边帮,坡面较陡,致使曹某某脚下失稳跌落致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曹某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蒲某某,男,废弃平硐封堵及恢复治理项目施工承包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下,冒险带领曹某某进入废弃平硐附近现场进行查看,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刘某某,男,兴泰矿业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采矿生产安全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30%)的罚款处罚;经查,刘某某上一年年收入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计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00元)罚款处罚。建议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赵某某,男,兴泰矿业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全面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40%)的罚款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报告,迟报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60%)的罚款。经查,赵某某上一年年收入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合计处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罚款处罚。建议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兴泰矿业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人民币伍拾伍万元(550000.00元)罚款处罚。建议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朝阳县兴泰矿业有限公司要加强废弃平硐封堵及恢复治理施工安全风险辨识,编制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方案设计和相关职能部门文件要求进行平硐封堵及恢复治理,并由政府相关部门一年内进行验收;施工方案设计应在相关部门评审后备案,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2.朝阳县兴泰矿业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明确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切实加强平硐封堵及恢复治理现场管理工作,危险区域应设置有效安全防护设施。

3.朝阳县自然资源局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废弃矿井、废弃平硐封堵整治监管责任。加强对矿山恢复治理、废弃井口封堵施工作业的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核查施工报备、现场安全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杜绝企业无方案、无审批、无监管擅自施工。

4.古山子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辖区工矿企业废弃矿点日常巡查,重点排查企业私自组织零星施工、外包作业、现场失管失控等问题。


 

朝阳县兴泰矿业有限公司“1·30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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